律师离职带走律所客户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字号: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请问律师离职带走律所客户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北京商业秘密律师回复:
您好!
律师事务所区别于一般的公司、企业,非公司化运营的律师事务所的非工薪律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客户往往因信任某执业律师而选择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因此,当上述律师从原律师事务所离职调入别的律师事务所,一些客户会基于信任关系而随之流向其所调入的律师事务所,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侵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
上一篇:
-
下一篇:
- 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权利人谅解可获宽缓处理
- 专利申请岂能沦为商业秘密侵权的掩护
- Phillips 66在燃料商业机密案中被判赔6.049亿美元
- 翱捷科技与移芯通讯技术秘密纠纷案二审定音,维持原判
- 商业秘密杂论二:论美、欧、日商业秘密价值性认知与规范的演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