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强制实施专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同时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例如,有一项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核心技术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歌教授发明的歼击机稳定器。高老师在“十年浩劫”时下放到大西北,在劳动之余观察沙丘,发现在大风暴中沙丘非常稳定。他把这一理论运用到国产歼击机中产生了巨大的技术突破,获得国家一等发明奖。又例如,另一项关系到国家可以节约大量能源的核心专利技术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华北石油管理局一机厂郭东同志发明的异形游梁式抽油机。目前该系列抽油机由于节能显著,不仅在国内十几个油田畅销而且进入美国,加拿大市场,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4.6亿元。利润8000万元。再例如,袁隆平院士发明的农业新品种,这些可以大幅度提高粮食产量的关键技术对于我国继续稳定发展尤其重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在国家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的时候对上述专利技术均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命令。
针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我国专利法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面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以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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