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被评为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同时被评为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案情介绍】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拥有名称为“一种用户词参与智能组词输入的方法及一种输入法系统”的发明专利,该专利至今有效。搜狗公司认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共同制作的“百度输入法”软件中“隐式自造词”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等16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搜狗公司遂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熙公司)停止侵权,百度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赔偿搜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其中人民币5万元由天熙公司连带赔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软件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构成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驳回搜狗公司所有诉讼请求。搜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软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软件专利的事实查明较为困难,因原告不掌握被控侵权软件的代码信息,一般只能证明到表象相同,然后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但如果被告能够反证其技术方案不同于涉案专利,则举证责任又再次转移给原告。本案的举证责任不断在原被告之间转移分配,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2.孙某某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该案被评为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同时被评为2020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和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案情介绍】
孙某某创作了诗歌《西部畅想》、文章《我为西部开发鼓与呼》,其中《西部畅想》曾入选上诉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八年级语文课本(2007年出版)(以下简称语文课本),教育出版社曾为此向孙某某支付了稿酬。2012年,教育出版社出版了《语文教学参考资料》。该书第五单元第十六课标题为“西部畅想”,分为“教学目标”“课文理解”“教学建议”“相关链接”四部分。在“课文理解”中详细分析介绍了诗歌《西部畅想》每一节所表达的意境、含义、与之契合的古诗词和诗中涉及的“敦煌飞天”“大雁塔”等景观的介绍。在“相关链接”中列有作者孙某某简介并全文引用了孙某某撰写的《我为西部开发鼓与呼》一文。孙某某认为教育出版社在被控侵权图书中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遂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8,700元。一审法院认为,教育出版社的行为构成对孙某某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教育出版社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2,000元。一审判决后,教育出版社不服,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图书使用《西部畅想》的部分内容是为了配合语文课本使用的教学参考资料,书中的相关内容详细分析评论了语文课本中《西部畅想》这首诗的意境、含义,并结合诗中的内容介绍了与之契合的古诗词及相关人文和自然景观等。故该部分内容系为了向读者介绍、评论和分析语文课本中的《西部畅想》这首诗,虽引用了诗中的部分内容,但引用目的或是为了分析诗中部分语句所代表的含义、体现的意境或是为了介绍诗中所出现的相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供老师教学使用,这种使用方式均在适度范围内。所涉文章已经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相关内容亦无其他不当损害孙某某利益的内容。因此,教育出版社在被控侵权图书中对《西部畅想》的使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对孙某某著作权的侵害。教育出版社在被控侵权图书擅自使用《我为西部开发鼓与呼》的行为构成对孙某某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教育出版社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典型意义】
近年来,教材类著作权纠纷在传统出版行业中较为突出,尤其对于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该案二审判决进一步厘清了该类纠纷的适用标准,较好的平衡了著作权人以及出版社的合法利益,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3.西门子公司与深圳绿米公司、上海吉妍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该案被评为2020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同时被评为2020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西门子公司系名称为“开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9月,原告在被告吉研公司的天猫旗舰店购买到Aqara系列六款开关产品,上述产品系被告绿米公司生产,且绿米公司还在其官方网站展示并通过多渠道销售上述六款被控侵权产品。经统计,截至2019年1月,六款开关产品的总计销售额为人民币42,497,186.20元。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而且绿米公司销售渠道广,销售数量多,侵权获利大,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绿米公司、吉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绿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600万元。两被告对原告指控事实无异议,但均辩称六款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依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区别设计特征相同,而差异之处又在于产品正常使用时不易观察到的部位或差异本身较为细微,故法院认为六款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绿米公司、吉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0万元。绿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绿米公司以已与西门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典型意义】
本案的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并在判决中采用了“全面赔偿原则”,保护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思路,并且纠正了部分企业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是低质量专利”的误区。事实上,一件优秀的外观设计专利往往经过了权利人长期的研发投入,并经历了市场的检验与认可,对产品的功能、美观等方面均有所贡献。本案中,经过外观设计的对比,法院认定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比较方法,为相关案件审理中的侵权事实查明提供了清晰的审判思路。该案件更大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确定专利案件损害赔偿方面进行了精细化的探索,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具体而言,对于产品利润率的确定,考虑了第三方价格折扣情况和行业平均水平;对于产品专利贡献率的确定,排除了产品功能等因素影响,同时酌情参考专利产品和普通产品的价格差值判断。本案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全面赔偿原则”的适用也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高。4.美克美家公司与优家家具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该案被评为2020年上海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请求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获得“餐桌(ART218-方抽拉)”等外观设计专利权,就其上述专利与被请求人上海优家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展示了被控侵权的餐桌等家具产品,未经请求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并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相关宣传展示信息。被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仅在官网和实体店铺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进行实际销售,在展示时也未标价;被请求人接到答辩通知书后已采取停止展示的措施。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涉案五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争议最终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此后,就该协议书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典型意义】
本案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提供了办案路径,并采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模式,提高了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行政调解作为贯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各个阶段的争议解决手段,其成本低、效率高、灵活性强的特点在该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件中展示得淋漓尽致,起到了定分止争的积极效果。采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方式,既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纠纷,又能够保证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同时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5.《葫芦兄弟》与《十万个冷笑话·福禄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该案被评为2020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同时被评为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案情介绍】
1986年至1987年期间,原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创作完成动画片《葫芦兄弟》第一集至第十三集的内容,并通过电视台、电影院播映。七个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造型一致,其共同的特征为四方脸型、赤足、头顶葫芦冠、颈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围裙,七个葫芦娃的服饰分为七种颜色。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案外人授权,将漫画《十万个冷笑话》改编成系列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深受年轻网络用户的欢迎,在相关视频网站具有极高的播放量。《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第4、5、6集为被控侵权作品《福禄篇》,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上线。《福禄篇》以搞笑的方式演绎了福禄娃救爷爷的故事。蛇精在葫芦未成熟时抓走爷爷,福禄兄弟相继去救爷爷,却因过于自信或内讧均告失败,被蛇精捉获。福禄娃被投入炼丹炉,意外合体成的福禄小金刚。福禄小金刚忘记了救爷爷的事,却与蛇精生活在一起。《福禄篇》中有六个福禄娃,福禄娃动漫形象均为少年形象,头身比例基本一致,身体上均有明显的肌肉线条,赤足,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围裙,除大娃外的五个福禄娃均头顶葫芦冠。六个福禄娃的坎肩、短裤、葫芦叶服饰与对应的葫芦娃的服饰基本相同。四月星空公司和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经仙山公司授权,搜狐视频等视频网站向公众提供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的在线播放服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认为,《福禄篇》大量使用《葫芦兄弟》动画片元素,且通过低俗、恶搞、丑化的表达方式肆意歪曲、篡改《葫芦兄弟》动画片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侵犯了其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以及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禄娃与葫芦娃的服饰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娃美术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动画片《福禄篇》与《葫芦兄弟》在人物及人物关系、主角人物技能、故事脉络、桥段等方面高度相似,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享有的改编权。一审判决: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美影厂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搜狐公司、飞狐公司赔偿美影厂公司合理费用2万元;驳回美影厂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典型意义】
《葫芦兄弟》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家喻户晓的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是本案被告于2012年推出的系列动画片,在年轻网络用户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福禄篇》“恶搞”经典动画片,对《葫芦兄弟》的动漫形象和故事情节进行解构、再创作。本案准确界定了著作权侵权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界限,为在他人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行为厘清了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