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索赔未必获得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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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屡现高额索赔有三个主要原因:第一,不同的知识产权价值差异巨大,很少像普通商品那样存在大致稳定的市场价格,而且有些知识产权确实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从而给个案判断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经常涉及一些规模很大的公司,其年利润总额超过亿元,具备了高额赔偿的获利基础;第三,近年来法院多次在司法政策中强调要加大赔偿力度,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高额赔偿的判决,这给了权利人获得高额赔偿的合理期待。
高额索赔反映了赔偿规则不明确导致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当侵权者为年利润超过亿元的大企业时,权利人通常会主张以侵权者的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期望法院可以将侵权人获得的高额利润中的全部或可观的部分作为判赔金额。“加多宝红罐案”和“新百伦案”的一审判赔金额之所以非常高,就是因为法院采用了上述做法。不过在“新百伦案”的二审中,法院仍以侵权人获得的高额利润作为基础,但是仅将其中很小的部分(约2.5%)而非一半(50%)确定为赔偿金额,导致了判赔金额从9800万元骤降为500万元,相差了近20倍。可以看出,在以侵权人获利确定赔偿数额时,尚缺乏明确的规则来确定侵权人获利中的多少应作为判赔金额,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权利人的高额索赔,结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能导致高额的判赔金额。一方面,高额的判赔金额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力度,也会加大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力度,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激励创新和投资。但另一方面,如果将知识产权之外由于侵权人自身的经营努力带来的利润也赔偿给权利人,会引发过度赔偿的问题。潜在的侵权人很多也是创新的主体,他们为了避免支付过高的赔偿金,会避免从事任何有侵权风险的创新和投资行为,哪怕这些行为是合法的,从而抑制了创新和投资。此外,过度赔偿还会鼓励更多的商标抢注、专利蟑螂等投机行为,这些投机者自己不经营使用知识产权,而是专门起诉靠自身努力取得成功的大企业,来获取高额赔偿,这违背了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不能一味强调加大赔偿力度的积极作用而忽略了可能的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高额索赔却只获得低额判赔,权利人首先应积极举证证明侵权人的获利。具体可以通过调取侵权人的纳税凭证,通过证据保全或证明妨碍规则获得侵权人的财务账簿资料,通过侵权人对外公布的年报、宣传资料、侵权人的网站、媒体报道等,获得侵权人获利的证据。其次,不论是权利人还是侵权人,都应注重对因果关系的举证和说明。在权利人初步证明侵权人的获利后,法律并未明确将侵犯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与其他因素带来的利润进行分摊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倾向于由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和具体案情,自行酌定分摊比例。因此,权利人和侵权人都应提供分摊的证据,并说明分摊比例和理由,以说服法院在酌定分摊比例时更多考虑本方的证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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