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知产速递 > 综合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2015十大知识产权热点案件

日期:2016-01-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作者:赵世猛 浏览量:
字号:
        编者按 

  2015年知识产权之争如火如荼:搜狗、百度输入法专利之争刷新我国专利诉讼索赔额纪录,互联网巨头争夺市场“蛋糕”的较量愈来愈烈;国家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开出巨额罚单,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划出公平竞争的“警戒线”;京东起诉天猫不正当竞争上演“猫狗大战”,电商竞争应遵守法律底线……同时,2015年知识产权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报特推出特别策划,与读者一起回顾过去一年里知识产权领域所发生的热点案件。 

  知识产权十大热点案件 

  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索赔2.6亿元 

  在互联网市场的激烈“厮杀”中,总少不了知识产权的身影。2015年10月,搜狗公司以17件输入法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将百度公司诉至法院。总计2.6亿元的索赔额刷新了我国专利诉讼索赔数额的纪录。
 
  作为输入法软件市场的先行者,2006年,搜狐公司正式发布搜狗输入法产品,并一炮打响。2010年,搜狗公司从搜狐公司分拆出来独立运营,搜狗输入法也成为搜狗公司的一张“王牌”。也是在2010年,百度公司推出百度输入法,正式进军输入法市场。
  2015年10月,搜狗公司以百度公司的百度输入法产品侵犯了其8件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8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8000万元。11月,搜狗公司又针对9件专利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百度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索赔1.8亿元。 

  对于此次纠纷双方实力对比,业内人士介绍,从两家公司的专利布局情况来看,搜狗公司在输入法领域的技术研发起步较早,专利申请量较多,具有比较明显的技术优势。百度公司虽然在该领域的技术研发起步较晚,但其近两年的专利申请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点评: 

  搜狗公司与百度公司此次在输入法市场上的短兵相接,背后是输入法软件巨大的市场潜力。近年来,输入法软件已经成为除浏览器和即时通讯软件外,我国网民使用最频繁的软件之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试图通过打进输入法市场,来增加用户粘性,争夺用户流量。互联网行业作为知识密集型行业的典型代表,知识产权也成为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最为重要的“武器”之一。为争夺市场,互联网企业纷纷亮出自有专利在市场中“厮杀”。此次搜狗公司向百度公司索赔2.6亿元之巨,更是尽显专利之“利”。

  辉瑞“明星产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强力降脂药物阿托伐他汀(商品名:立普妥)是美国辉瑞公司的“明星产品”,全球年销售额超过100亿美元。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使美国辉瑞公司对阿托伐他汀的专利布局遭受“重创”,最高人民法院就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此前作出的决定,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阿托伐他汀是一种新型的人工合成降脂药。沃尼尔·朗伯公司在1985年成功合成阿托伐他汀。2000年,美国辉瑞公司收购了沃尼尔·朗伯公司。 

  2011年12月,阿托伐他汀的化合物专利权到期,但为了尽量延长相关产品的保护期限,美国辉瑞公司在早期就阿托伐他汀的中间体、组合物和衍生物晶体等提交了众多专利申请,进行了严密的专利布局。目前,美国辉瑞公司仍拥有20余件阿托伐他汀衍生物晶体的专利,这些晶体中最著名的即为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立普妥中的活性成分)。 

  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林药业)是我国较早生产阿托伐他汀(商品名:阿乐)的制药企业。2007年,美国辉瑞公司将嘉林药业告上法庭,诉其专利侵权。针锋相对,2007年嘉林药业提起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随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也向专利复审委递交了同样的申请。 

  专利复审委审理后,以该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作出后,沃尼尔·朗伯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北京一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沃尼尔·朗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撤销了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专利复审委、嘉林药业、张楚不服上述二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高院的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此前的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此前作出的决定,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点评: 

  专利从法律上赋予权利人对创新成果排他性的财产权。也正是因为这种排他性,在加强专利保护,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兼顾专利权这一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重视对专利进行保护的同时,同样应当重视对公共知识领域的保护,特别是在医药等与社会公共利益最直接相关的领域。社会公众在充分尊重他人的创造成果的同时,对于那些公开不充分、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理应进入公共知识领域的专利,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勇于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高通因垄断被罚60.88亿元 

  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出中国反垄断历史上金额最大的罚单--美国高通公司因垄断行为被罚人民币60.88亿元,并被责令整改。 

  成立于1985年7月的美国高通公司是一家无线电通讯技术研发公司,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专利许可收费公司和最大的无线通讯芯片制造商,以在CDMA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而闻名。美国高通公司拥有数千件CDMA及其他无线通信领域相关专利及专利申请,其中相当一部分专利已经被全球标准制定机构普遍采纳或建议采纳。 

  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收到针对美国高通公司的举报,称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涉嫌滥用其在无线专利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手机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不公平的高额定价、歧视性定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等。 

  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裁决高通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对美国高通公司处以其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人民币60.88亿元。 

  该处罚决定作出后,美国高通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美国高通公司表示,接受该处罚决定,并将如期缴纳罚款,不再寻求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进行抗辩。 

  点评: 

  标准必要专利堪称专利中的“战斗机”。因为与行业标准相结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常可以借此取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如果权利人凭借这种市场优势地位,在进行专利许可、授权时进行不公平的高额定价、歧视性定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就可能会阻碍创新,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利用标准必要专利获益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如遵守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等。国家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的这一处罚对通信行业影响巨大,也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划出了一条“警戒线”。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被判商标侵权 

  “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恐怕要更名了!”2015年12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下称江苏卫视)、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珍爱网)侵犯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权。该案判决在2015年末成为社会热点。 

  2009年,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非誠勿擾”商标。2010年9月,金阿欢的“非誠勿擾”商标被正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19952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等。 

  江苏卫视于2010年初推出大型婚恋交友类节目《非诚勿扰》,凭借精良的节目制作和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迅速得到观众广泛认可,屡屡创下省级卫视的收视纪录。 

  金阿欢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江苏卫视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南山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但其为电视节目,与金阿欢拥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南山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拥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法院认为,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但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同时,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深圳中院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据了解,江苏卫视已针对该案提起再审申请。 

  点评: 

  由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高收视率,该案的判决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的审理结果,反映出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对于同类商品(服务)的认定不应机械地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来判定,而更应当考虑二者的内容和性质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新兴业态的不断发展,某一商品或服务可能具有多种属性,建议企业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提前做好全面的商标检索工作,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法院判决商标局《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规定违法   

  2015年9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开庭审理了一起商标行政案件,案件缘由是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医药公司)因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件起源于2012年,当年12月14日,商标局为了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决议,出台了《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了新增商标注册申请的过渡期,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此期间内,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 

  2013年1月4日,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开始执行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华源医药公司即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由中文“华源医药”及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品上。此后,又有两家企业提出申请“华源”商标。2014年10月23日,商标局针对上述3家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认为3个申请商标近似且均未使用,让三方于30日内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商标局将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华源医药公司在收到商标局的协商通知书后,随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作出的该协商通知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局《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实质上是对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同一天”进行了重新定义,超越了商标局所主张的对法律如何具体应用进行解释的范畴。因此,商标局作出该项规定超越了其法定权限。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判令撤销商标局于2014年10月作出的要求华源医药公司与其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对华源医药公司提出的“华源医药”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点评: 

  该案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例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受到司法审查的案件。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审委会审案在司法界得到广泛赞赏,认为这样不仅是司法改革的大胆尝试,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法院判决部委规范性文件违法,这将有助于促使公权力行使时更加谨慎、守法。

  “新百伦商标侵权案” New Balance被判赔9800万元 

  2015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被诉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据了解,这也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额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美国New Balance公司创立于1906年,上世纪90年代已经进入中国市场,当时的译名为“纽巴伦”,但“纽巴伦”商标后被New Balance公司当时在中国的生产商注册,后来两家公司分道扬镳。New Balance公司后来在中国市场开始使用“新百伦”这个名字,但没想到,新名字遭到“侵权”困扰。 

  2013年,广州的自然人周乐伦起诉新百伦公司,称自己拥有“百伦”“新百伦”商标,新百伦公司在宣传和销售产品时长期、大量使用“新百伦”商标,侵犯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新百伦公司辩称并不存在商标侵权,公司早在2003年就广泛使用“新百伦”一词,当时的“百伦”商标尚未进行商业使用,而“新百伦”一词是美国New Balance公司意译和音译结合产生的中文名称,新百伦公司的高知名度也无需攀附其他商标。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注册商标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因此判决被告新百伦公司停止使用“新百伦”商标,并赔偿原告9800万元。 

  新百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2015年11月,该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点评: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国外品牌的必争之地,这就避免不了中文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虽然“新百伦”商标案二审还没有定论,但该案对外资进入中国及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市场都有巨大的警示意义:法律具有地域性,最好在产品未推出之时就先铺好知识产权路,免得日后引起纠纷。

  “新浪诉凤凰网案” 体育赛事录制画面被认定为作品 

  2015年6月,备受关注的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凤凰网)等非法转播中超联赛一案迎来了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体育赛事的转播行为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凤凰网等的行为构成侵权。该案被众多媒体称为“中国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第一案”。
 
  2013年8月,新浪公司发现,凤凰网的中超频道首页在显著位置标注并提供中超比赛的视频。2015年3月,新浪公司将凤凰网诉至法院,称其经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授权,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转播、传播、播放中超联赛及所有视频,凤凰网提供中超比赛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400万元。 

  2015年3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新浪公司将索赔数额提升至1000万元。凤凰网则辩称足球赛事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等于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权利。 

  2015年6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等转播中超比赛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令其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北京朝阳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赛事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画面的形成,是编导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因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因此,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达到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据悉,凤凰网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点评: 

  2015年10月,体奥动力以80亿元的价格购买未来5年中超联赛全媒体版权这一消息刷遍了“朋友圈”。但是,一直以来,就体育赛事画面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这一问题,业内存在不同的意见。在新浪公司诉凤凰网一案中,北京朝阳法院确认体育赛事的相关权利,并明确录制赛事形成的画面应当认定为作品,体育赛事直播行为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目前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其最终结果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进而将对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双十一”大战 京东对阿里先举报后起诉   

  2015年的“双十一”(11月11日)期间,国内两大电商巨头--阿里巴巴集团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之间的竞争趋于白热化。京东公司先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名举报,称阿里巴巴集团在“双十一”促销活动中胁迫商家“二选一”,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后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在发布的广告中宣称“当日达当日用”“轻松购物当日达”,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5年10月底,京东公司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京东黑板报)公布了某企业要求撤销在京东公司“双十一”会场资源的请求,原因是因为某电商平台要求该企业不能在其他电商平台参与活动。京东公司火速作出处理,将该企业网店关闭,并宣布永不合作。随后,该企业发微博指责京东公司粗暴关店,并称不再和京东公司合作。 

  经历了这一事件,京东公司将矛头指向了阿里巴巴集团。2015年11月3日,京东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宣布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集团扰乱电商市场秩序。京东公司称,阿里巴巴集团向商家传递的信息是:如果参加天猫“双十一”主会场活动,就不允许参加其他电商平台“双十一”主会场活动。对于已经和其他平台达成合作意向的,则要求商家直接退出,否则会在流量和资源位等方面进行处罚或制裁,导致商家无法正常参与其他电商平台的“双十一”促销活动。京东公司认为,这些行为妨碍正常市场竞争,更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而阿里巴巴集团有关负责人则驳斥了京东公司的指责,称阿里巴巴集团并不存在“二选一”行为。 

  而在实名举报的同一天,京东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天猫公司、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猫超公司)“双十一”期间的有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海淀法院判令天猫公司、猫超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停止发布、传播含有“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用语的广告;连续一个月在曾经发布过虚假宣传内容的相关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牌上刊登声明,澄清上述广告语系虚假宣传,以消除影响;连续一个月在天猫公司网站(www.tmall.com)和猫超公司网站(chaoshi.tmall.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在新浪网等网络及平面媒体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京东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该案所有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 

  目前,被业界戏称为“猫狗大战”的京东、天猫之争尚未有结果。 

  点评: 

  众所周知,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两家电子商务企业。虽然业务模式稍有不同,阿里巴巴集团与京东公司的竞争不可避免,但此前双方并没有公开的对抗,直到2015年“双十一”前夕,京东公司率先采取了行动。 

  如火如荼的“双十一”为全国消费者带来了网购狂欢,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公司在其中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此次的“猫狗大战”凸显了电商之间的激烈竞争。但双方都应该明白,竞争归竞争,守法是底线。

  “琼瑶诉于正案”《宫锁连城》被判侵权 

  2015年12月16日,历时近19个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投资方等侵犯著作权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法院驳回于正等一审被告提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依判决,于正须公开向琼瑶道歉,经视文化等4家公司立即停止发行传播电视剧《宫锁连城》,各方连带赔偿琼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2014年4月8日,《宫锁连城》作为于正所编《宫》系列收官之作登陆湖南卫视,开播首日即突破当时省级卫视新剧开播最高收视纪录。一周后,著名作家、编剧琼瑶突然发布微博称,《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并要求该剧停播。对此,于正发文予以否认,称只是一场巧合与误伤。 

  随着事件发酵,2014年5月,琼瑶对于正以及《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投资方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各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公开道歉。 

  2014年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文学作品中难免有借鉴情形,但于正在电视剧《宫锁连城》使用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等,超越了对琼瑶《梅花烙》作品合理借鉴的边界,因此构成侵权。判令于正公开道歉,《宫锁连城》相关制作方、出品方等立即停止发行传播行为,各方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一审宣判后,于正等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于2015年12月16日对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随后,琼瑶也通过微博表示:“该判决是一次历史性、标竿性的宣判,对保护原创,意义深远而伟大。” 

  点评: 

  在电视剧生产市场的各类资源中,剧本无疑处于核心位置。对于编剧而言,创作剧本离不开借鉴与创新,但如何把握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剧本中的情节设置、人物背景、个别剧情近似是否构成侵权,均难以从著作权法中找到明确答案。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保护思想,不保护表达,但是二者之间如何清晰画出界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也使得难以界定的版权问题愈发棘手。可以说,该案的审理思路为类似电视剧剧本版权纠纷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 

  “‘郑58’植物新品种权案”判赔近5000万元 

  2014年8月,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博士公司)以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德农公司)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近5000万元。2015年,郑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德农公司侵犯了金博士公司对“郑58”玉米品种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判令其赔偿金博士公司4950万余元。 

  “郑单958”是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郑58”为母本、“昌7-2”为父本杂交育成的中早熟玉米品种。金博士公司拥有“郑58”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此后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以权利互换的方式许可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及其下属相关企业使用“郑58”培育“郑单958”玉米品种。 

  此后,金博士公司发现北京德农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郑58”培育“郑单958”玉米品种,并进行销售。2014年8月,金博士公司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北京德农公司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诉至法院,索赔4950万元。 

  北京德农公司辩称该公司于2010年7月从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获得“郑单958”的生产经营权和“郑58”的使用权,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德农公司对“郑58”植物新品种的使用权应截止到2010年7月1日,因而认定北京德农公司在2010年7月1日后使用“郑58”玉米自交系繁殖“郑单958”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于是判决北京德农公司赔偿金博士公司4950余万元,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对上述赔偿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北京德农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点评: 

  近年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大部分权利人所获赔偿额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育种者的创新积极性。此案中,郑州中院近5000万元的一审判赔额可谓刷新纪录,引发业内广泛关注与讨论。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