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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案”释放反对知识产权滥用信号

日期:2014-07-24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谢冠斌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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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作为知识产权主要输入国,在反垄断执法上刚刚起步,国家发改委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上的执法行为,是中国明确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信号,也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提升到国际水准的标志之一。 

        国家发改委7月11日公布了正在调查的高通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这是继2005年以来欧盟、日本、韩国之后,第一次由发展中国家对高通公司发起反垄断调查。 

        知识产权既要保护又要防滥用 

        从公开的消息来看,此次高通公司被调查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事实主要集中在其专利授权行为模式上。专利作为一种有期限的“垄断性”知识产权,其垄断权力应受法律保护,以专利授权盈利本无可厚非。但既要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要反对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 

        高通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商以及最主要的无线通信终端设备芯片制造、销售商之一,高通公司持有与手机相关的专利1400多项,其中包括大量的CDMA、LTE标准必要专利。高通公司在全球手机芯片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60%。作为被认定为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高通公司,其专利授权行为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对立统一关系,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国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上的后发国家,如何把握好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止滥用之间的平衡,对促进科技和经济进步有重要意义。 

        高通涉嫌多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1)垄断定价;(2)掠夺定价;(3)拒绝交易;(4)限定交易;(5)捆绑交易和附加不合理条件;(6)差别待遇。根据发改委公布的信息,高通涉嫌多种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一,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可能构成第1款规定的垄断定价行为,该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高通以整机作为计算许可费的基础,虽然从现有的数据无法说明按此方法计算出的费率一定高于按照“最小可销售单元”计价的费率,但从方法的本质上来说,按照“最小可销售单元”方法计价更具有合理性。对过期专利继续收费,实际上延长了收费的时长,如果折算成专利有效期的实际费率,就可能构成一种不公平的高价。高通还要求被许可人进行免费反许可。从发改委的表述来看,“免费”应当理解为在许可协议签订的过程中高通没有对反许可给予一定的对价,如果我们假设被许可人的反许可并非一文不值,而是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对价,那么高通涉嫌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被许可人拥有的许可。 

        第二,拒绝对芯片生产企业进行专利许可可能构成第3款规定的拒绝交易行为,该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尽管芯片生产企业是高通在芯片市场上的竞争者,但在进行专利许可时,芯片生产企业作为被许可人,符合第3款规定的“交易相对人”概念。由于在进行专利许可时,相关市场是每一标准必要专利,对这种特殊类型的市场,高通负有将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FRAND义务,如果拒绝交易的行为确实存在,高通很难找到合理的抗辩理由。 

        第三,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以及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可能构成第5款规定的捆绑交易行为,该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高通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涉嫌滥用了其在标准必要专利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搭售非标准必要专利;将专利许可与销售芯片进行捆绑,涉嫌滥用了其在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和手机基带芯片市场上的双重支配地位;在专利许可和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则涉嫌分别滥用了其在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和手机基带芯片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成趋势 

        “高通案”并非国家发改委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调查,今年2月,发改委已经完成了对IDC公司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调查,接受IDC的整改方案,同意中止该案的调查,IDC案从正式立案到结案仅8个月,远超其他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速度。除了国家发改委,中国的法院和其他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商务部在经营者集中审批中,将企业应当遵守FRAND原则作为批准所附条件之一,涉及案例有2012年5月对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的附条件批准以及今年4月8日对微软收购诺基亚的附条件批准。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期限的合法的“垄断”,似乎是一个与《反垄断法》矛盾的概念,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福祉,其交叉点就在于反对知识产权滥用。在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上,发达国家呈现出愈加依赖反垄断法的趋势。中国作为知识产权主要输入国,在反垄断执法上刚刚起步,国家发改委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上的执法行为,是中国明确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信号,也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提升到国际水准的标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