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新规助推自贸区知识产权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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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通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新兴领域,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 ntel l ectual Property Organi zati on,以下简称WIPO)的重要服务内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规定了临时措施和紧急仲裁庭等,在助推知识产权仲裁方面迈出了国内领先的一步。WIPO的知识产权仲裁规则是国际通行规则的代表,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对WIPO的借鉴有助于将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高标准规则接轨,推动WIPO的亚太区中心落户上海,和实现到2020年将上海建成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的目标。
本期论坛记者采访了上海对外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协同研究专家黄洁,请她谈谈上海自贸区仲裁新规在助推知识产权仲裁方面有何意义。
仲裁具有易执行性、中立性和保密性
记者: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方面,和行政程序、诉讼和调解相比,仲裁具有哪些优势?
黄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一直是上海自贸区建设的焦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著作权、专利权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成立伊始就将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作为重中之重,并且在未来可能将根据自贸区的发展和需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而上海自贸区国际商事联合调解庭暨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也以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为要点。但是和行政程序、诉讼和调解相比,仲裁在易执行性、中立性和保密性等方面更能满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要求。
首先,易执行性。仲裁裁决的易执行性是仲裁较之行政处罚、诉讼和调解相比最大的优势。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往往涉及到多国当事人,纠纷解决的结果常需要跨国执行。受益于已经拥有149个成员国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目前涉及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跨国承认和执行的国际条约还很少。
其次,中立性。在行政和诉讼程序中,行政机构或者法院所在地的当事人常具有语言、法律和文化等优势,外国当事人往往担心争议解决的政府部门和法官与其本国当事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仲裁员、适用的法律、语言和程序等,因而避免了在行政处罚和诉讼中本国当事人的优势地位。
第三,保密性。与行政处罚和诉讼的公开透明不同,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尽管当事人有时有意取得公开的判决,获得威慑效果,或者在普通法系中可以成为先例,但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倾向于私下解决争议,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会涉及到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这些秘密是当事人利润的主要来源,对秘密泄露的担心是当事人选择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仲裁的保密性满足了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的要求。
此外,仲裁在专业性和解决纠纷的速度方面也有优势。当然由于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无法替代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仲裁合意,争议只能提交诉讼。因此,仲裁应与行政处罚、诉讼和调解共同组建自贸区知识产权争端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无疑给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有助于提升自贸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WIPO知识产权仲裁规则的成功经验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一直是上海自贸区建设的焦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著作权、专利权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程序、诉讼和调解相比,仲裁在易执行性、中立性和保密性等方面更能满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要求。
记者:请介绍一下WIPO在知识产权仲裁规则有哪些特点?
黄洁: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成立于1994年10月,中心为商事主体解决涉及知识产权的商业纠纷,涉及的范围涵盖确权、合同和侵权争议。根据WIPO的统计数据,专利案件是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受理最多的案件,信息技术、医疗和制药业是最常涉及的行业领域,提请WIPO仲裁的案件中有44%最终以当事人自行和解告终。WIPO仲裁作出的裁决,带有一个受尊重的国际组织的印记,其仲裁规则最有特色之处在临时救济措施、保密措施和快速仲裁规则三个方面。
首先,临时救济措施。在知识产权争议中,临时救济措施对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十分重要。《WIPO仲裁规则》第46条规定,当事人可通过两种途径申请临时救济:向仲裁庭申请,或向需要采取临时救济的一个或多个国家的法院申请。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救济的好处是可从一个中立、保密的裁判所“集中”获得救济。仲裁庭应当事人申请,有“发布任何临时指令或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的广泛权力。该条款明确提及“保全货物的禁令和措施”,但未将仲裁庭限于这些措施。仲裁庭可要求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作为准许临时救济的条件。担保额可相当于临时救济本身并包括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任何损害。仲裁庭可以通过临时裁决形式批准救济申请,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会自愿遵守仲裁庭的指令。此外,仲裁庭在作出最终裁决时,可对一方当事人任何不遵守仲裁指令的行为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其次,保密措施。为适应知识产权争议的需要,《WIPO仲裁规则》规定了全面严格的保密措施。首先,除非经当事人同意,或在与裁决有关的法院诉讼中有此必要,或法律要求的其他公开的情况,《WIPO仲裁规则》要求当事人、仲裁员和所有参与仲裁者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对仲裁的存在和仲裁期间所作的任何披露保密。其次,如果案件涉及到高度敏感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信息,这些信息对另一方当事人公开,甚至对仲裁庭本身的公开,可能导致当事人重大损害的,经过当事人申请和仲裁庭确认,可将该信息列为机密,并指定一名保密问题顾问。在不向当事人或仲裁庭公开机密信息的情况下,顾问以该信息为基础就案件争议的具体问题作出报告供仲裁庭裁决参考。
第三,快速仲裁规则。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往往需要以较快的速度解决,否则在争议解决之前该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可能已经大打折扣,因此,WIPO特别制定了《快速仲裁规则》。《快速仲裁规则》适用于采用更大规模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所花的成本不合算,或者当事人急切需要就少数事项取得终局的、可执行的裁决时,它不太适合于需要大量举证、专家分析或长时间开庭的复杂争议。此外,如果争议值在1000万美元以下,独任仲裁员采用固定收费,这较WIPO标准仲裁便宜很多,只有在争议值超过1000万美元,快速仲裁的费用计算才和标准仲裁相同。
《WIPO快速仲裁规则》压缩了WIPO标准仲裁的各主要阶段,使程序用时更少,费用更低。最主要的是,原则上仅有一次文书交换,仲裁申请书必须和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提交,答辩书必须和同意仲裁书同时提交。通常采用独任仲裁员,避免了采用三人仲裁庭时可能花在任命仲裁员和裁判合议过程的时间。除非有例外情况,仲裁庭审不得超过3天,并且程序应在答辩陈述书提交或仲裁庭组成后3个月内宣布结束。《WIPO快速仲裁规则》在强调速度的同时没有忽略正当程序,它始终恪守应给予每一方当事人陈述其主张的公平机会这一原则。例如,《WIPO快速仲裁规则》第32条(b)款规定,即使在快速仲裁程序中,如有必要,仲裁庭有权延长时限,接受或者要求提供书面补充材料,或者延长开庭时间。在实践中WIPO快速仲裁多用于商标和信息技术有关的案件中,例如在一起欧洲和亚洲当事人之间的商标共存(trademark coexistence)案件中,在开始仲裁后,仲裁员用6个月就做出了裁决
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对WIPO规则的借鉴
目前,上海自贸区的仲裁规则在解决一般商事纠纷方面已经进行了迅捷高效、便利有序的制度创新,并且采纳了适合知识产权仲裁的规则,可以通过借鉴《WIPO仲裁规则》,在适应知识产权仲裁的制度设计方面更上一层楼。
记者:那么,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可以从WIPO规则中借鉴什么有益经验?
黄洁:世界上很少有仲裁机构为知识产权仲裁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往往在解决一般商事纠纷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增加适应知识产权纠纷特点的制度设计。WIPO的仲裁规则也并非仅限于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争议中的非知识产权内容也可以通过WIPO的仲裁程序解决。这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个程序解决多个性质不同的争议。目前,上海自贸区的仲裁规则在解决一般商事纠纷方面已经进行了迅捷高效、便利有序的制度创新,并且采纳了适合知识产权仲裁的规则,可以通过借鉴《WIPO仲裁规则》,在适应知识产权仲裁的制度设计方面更上一层楼。
首先,在临时救济措施方面,与《WIPO仲裁规则》类似,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同样规定法院和仲裁庭均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等。这较之我国其他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是一大进步,因为国内其他仲裁协会的规则对临时救济往往仅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由于知识产权争议的特殊性,当事人可能要求发布暂停使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禁令等,对此这些仲裁规则就无能为力。紧急仲裁庭是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相比较《WIPO仲裁规则》而言的亮点。在仲裁案件受理后至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通过组建紧急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
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可以向WIPO借鉴的是向申请人要求提供适当担保作为准许临时救济的条件。因为“临时救济”是在终裁结果做出前采取的,如果申请人败诉,临时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害,因此让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可以届时弥补对被申请人的损害。
其次,在保密措施方面,自贸区仲裁规则也有较为完善的规定。第41条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的原则;并且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专家、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和WIPO的规定相比,自贸区仲裁规则除了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庭审可以公开,也应当规定与裁决有关的法院诉讼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的情况。保密措施的范围除了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还包括仲裁的存在本身。此外,仲裁庭可以采纳不能向对方当事人公开的高度敏感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信息,但是在衡量证据可采信的程度时,应考虑对有关信息的获取受到限制,未得到另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审查这一事实。
第三,在快速仲裁程序方面,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规定的简易程序和小额争议程序虽然在速度方面和WIPO的快速仲裁类似。例如,如果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适用小额争议程序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书。但是小额争议程序适用于金额小于人民币10万元的争议,简易程序局限于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争议,若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必须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但是,WIPO快速仲裁程序和标准程序的区别仅仅在于裁决做出的速度,并没有金额方面的限制。
而且,根据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依职权决定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案件,这和WIPO的规定有很大差别。因为即使适用快速仲裁规则,没有当事人的授权,WIPO仲裁庭也不能书面审理案件。
最后,WIPO的快速仲裁程序对何时开庭,何时提交专家报告等仲裁各阶段的时间结点都进行了规定,但是上海自贸区的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这么详细,只是要求裁决书应在仲裁庭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因此,目前的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简易程序是为了快速解决金额较低、纠纷较简单的案件,但是WIPO的快速仲裁程序更加注重给知识产权争议当事方提供快速解决争议的渠道,WIPO的规定更完善更全面。建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可以考虑制定快速仲裁规则或者对目前的简易程序进行改良,除去金额限制,将是开庭还是书面审理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并且详细规定程序各个阶段的时间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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