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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五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日期:2011-04-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顾颖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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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五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据悉,该院将在今明两天采取集中宣判、网络庭审直播、院长主持庭审等方式,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法制宣传活动。

“卡斯特”红酒和“CASTEL” 红酒不是一回事

4月中旬的一天,是黄先生大喜的日子。“这是纯正法国的‘卡斯特’红酒,大家不要客气。”黄先生指着桌上的红酒向来宾们招呼道。

这桌上的红酒,的确是卡斯特牌红酒,但要加上“纯正法国”四个字,或许会被行家纠正。因为“卡斯特”红酒和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斯特兄弟)出品的“CASTEL”红酒不是一回事。

今天上午,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卡斯特)状告卡斯特兄弟侵犯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经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未获支持。

2009年底,法国卡斯特兄弟在一家食品杂志上刊登了关于该公司产品识别的“律师声明”,称“目前在市场上出现了多家公司有意模仿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ERERS S.A.S)的产品,使用容易让人误解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企业名称,有的甚至在外包装和酒瓶正、背标上打着CASTEL旗号在各地市场上大肆推销,严重混淆市场并损害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的声誉”,“……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出品或罐装的各种葡萄酒,均不是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ERERS S.A.S)生产的原瓶装法国产品。上述公司与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均是100%法国原瓶装进口葡萄酒,到目前为止没有在中国罐装过一瓶葡萄酒!敬请广大消费者认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商)的中文名称及其企业标识和酒庄酒专用标识,谨防假冒!”

这份声明刊出后,有数家客户公司向上海卡斯特发出了函件,要求上海卡斯特就其产品是否是真正的法国卡斯特红酒给予答复。上海卡斯特认为该声明诋毁了自家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卡斯特兄弟应当向自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一审法院驳回上海卡斯特的诉讼请求后,上海卡斯特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发现,上海卡斯特于2008年12月注册成立,主要销售“卡斯特”牌干红葡萄酒。法国卡斯特兄弟成立于1949年,2003年其在上海设立了上海代表处,目前是全球第三大葡萄酒集团,销售“CASTEL”牌红酒。“卡斯特”三个字在进口红酒中的知名度较高,但很多人不太清楚“卡斯特”牌与“CASTEL”牌红酒的区别。

从律师声明的内容看,卡斯特兄弟并不只针对上海卡斯特,而是针对十六家葡萄酒生产企业,针对不同的造成市场混淆产品来源的表现方式。卡斯特兄弟对其产品来源的表述“100%法国原瓶装进口葡萄酒,到目前为止没有在中国罐装过一瓶葡萄酒!” 是客观陈述,并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其在声明中要求消费者识别其标识和辨别真伪,并无不妥。

法院认为,卡斯特兄弟的陈述,系对其产品的客观描述,不存在将自己的产品与上海卡斯特的产品进行比较的情况,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解。也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况,没有损害上海卡斯特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

擅自播放《霍元甲》 盛大被判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盛大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了一项通过电视机实现上网的新型上网工具——eZPOD盛大易宝,使用户通过该产品能够在“盛大互动娱乐平台”上选择和播放、观看一系列电影,其中包括《霍元甲》和《决战帝国》。但这两部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为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和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

因此,盛大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被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星传公司分别告上法庭。一中院今日二审判决盛大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了安乐公司、星传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安乐公司3万8千元,星传公司2万8千元。

兜售假海宝、假名牌获刑

赵某在世博会期间囤积了5万余件假海宝钥匙扣、手机挂件等商品,并予以销售,被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上诉后,一中院维持原判。

同时,在虹梅路一家商铺里销售假冒“LV”、“GUCCI”、“CHANEL”、“PRADA” 等名牌箱包、钱包、皮带等商品的陈氏父子,也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人提起上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在五件知识产权案件宣判完毕之后,上海一中院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宋学东副院长表示,近两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逐步攀升,且出现侵权主体身份隐蔽、侵权行为从简单转为复杂、侵权对象不断扩充等特点。当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的两类案件占据法院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较大比重,是法院打击侵权犯罪、制裁违法行为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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