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中央:建议推广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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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一般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权利人自我防范,二是行政机关通过管理和处罚的行政保护,三是法院通过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保护。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遭到侵犯往往最终都转化为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可以简单表述为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按照我国现行的司法审判机制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按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归类,分别由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审理。这种三审分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还存在对权利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威维护不够、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等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刑事和民事案件相同案件事实的“侵权认定”,由于标准不同,导致定性冲突。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与刑事案件有着最密切的联系。根据相关的刑事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罪均为结果犯,也就是说被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达到足以构成情节严重的数额,就认定为犯罪,因此认定侵权是定罪量刑的前提。由于同一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人可以采取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并行的方式,此时刑事中犯罪先决前提的侵权认定与民事中的侵权认定属于同一问题,由于两种认定因归属不同审判庭审理,有时会出现认定刑事犯罪而不能认定民事侵权的荒唐情况。
第二,刑事与民事两种诉讼程序的衔接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先刑后民”被确定为司法实践原则,即在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可能对民事案件产生影响时,先审理刑事案件。然而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如前所述,“侵权认定”是定罪的前提,但是在分别审理的模式下,出于对“先刑后民”原则的遵循,民事法官依规须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先行处理。即便最终费尽周折提起了刑事公诉,由于刑事案件由不熟悉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官进行审理,亦耗费了比较大的时间成本和司法成本。
第三,责任承担中罚金刑与民事赔偿存在冲突,导致民事执行难。知识产权犯罪还涉及到罚金刑的问题,因此在采取“分别审理”的模式时,刑庭的法官会更注重对于被告人的惩罚,在追缴赃款赃物的同时并处高额罚金,但却没有关注之后权利人极有可能因提起民事诉讼所主张的赔偿是否还能实际履行的问题,造成侵权人的财产在缴纳罚金后往往不能足额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民事“执行难”油然而生。由于罚金上缴国库,赔偿归于个人,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少的重要原因。
第四,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对民事侵权认定有重大影响,行政权威难以维护。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性非常强,民事侵权的认定以实际形成为准,而行政行为的合法还必须有程序要求。同一事实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民事上可能认定被告侵权,但侵权人可能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在行政诉讼中胜诉,行政权威难以维护。
为了改变这种多头审判导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格局,2006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试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所谓“三审合一”,就是将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都交由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庭来行使,在三大诉讼法的基本框架内,通过优化人员结构和审判职能的合理分工更妥善地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管辖和程序衔接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在适用法律上的相对统一性。经过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创新的审判机制显现出了五大优点:一是统一了司法尺度,化解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冲突矛盾;二是节约了审判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三是提高了审判效率,比较充分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力地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五是有效有力地打击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产生了比较好的社会警示作用。因此,农工党中央建议推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并做好这几项基础工作:
一、搭建机制平台,完善规章制度。搭建“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平台,关键要确保机构、人员、能力三落实。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庭职能专业化、加强法院内部分工和诉讼管辖协调,不断创新和完善审判运行机制。
二、熟悉诉讼规则,提高诉讼效率。在“三审合一”审判中要融会贯通运用三大诉讼法的程序规则。特别是在“三审合一”的初期,要相对固定有关审判人员负责一类案件,促使法官加强业务学习和专业培训,做到业务信息及时更新,司法理念与时俱进,建设复合型人才团队。
三、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知识产权的价值要通过市场流通才能充分地实现,必然带来知识产品价值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生产者、传播者、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这就要求“三审合一”审判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必须兼顾各方合法利益,坚持执法统一原则、平等保护原则、适度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等。
四、注重司法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知识产权纠纷,不但关系到案件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关系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一项知识产权如果得到广泛的实施,对权利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的公众利益都具有积极意义。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通常一项知识产权可以由众多主体同时共享,因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也应该注重通过司法调解,引导当事人进行利益补偿和协商,把违法侵权关系转变为许可使用关系或者其他互利合作关系,做到定争止纷、案结事了。
五、密切联系各界,加强法制宣传。通过陪审员、特邀咨询员、专家证人等制度和方式,获得一种开放式的及时、有效的知识更新机制,同时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共同体。通过调查、研讨等方式促进法官与知识产权部门专业人员的交流,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达到能动性和开放性的要求。应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特色,客观全面地介绍“三审合一”模式,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记者 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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