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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试行知识产权案件"协助调查令"制

日期:2008-11-28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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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明明知道赵山(化名)从公司跳槽后,利用带走的商业秘密,开发出了相同的产品,却因为相关行政单位拒绝调查,苦于得不到证据而无法维权。

 

  工厂将赵山告上法庭后,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依其申请,下达了一份“协助调查令”。手持这份调查令,律师李经欣如愿以偿拿到了想要的证据。

 

  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冠华说,这是全省法院系统中发出的第一份“协助调查令”。

 

  全省发出第一份“协助调查令”

 

  2002年,洛阳市西工区的一家工厂(下简称洛阳工厂)为开发一个产品,成立了一个科研小组,赵山担任组长。经过长时间的努力,产品开发成功。可奇怪的是,赵山却离开了工厂。

 

  时隔不久,市面上出现了相同产品,是另外一家公司生产的。一调查,洛阳工厂明白了,一切都是赵山的原因,他跳槽到了这家公司。

 

  洛阳市科技局保存的资料可以证明一切,但涉及商业秘密,该单位拒绝查询。今年4月份,洛阳工厂起诉后,主审法官向其下发了一份“协助调查令”,要求调查协助单位洛阳市科技局配合。

 

  拿着这份调查令,李经欣取得了想要的证据。

 

  律师持令调查 相关单位必须配合

 

  昨日,在省高院召开的知识产权会议上,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冠华说,代理律师手持这份调查令,形同于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必须配合。否则,相当于妨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严重的可以拘留相关责任人。

 

  刘冠华解释,目前,国内对调查令制度的规定还是空白。他理解的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申请并获立案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律师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所需物质形态证据的法律文件。

 

  刘冠华介绍,目前,全省法院范围内,仅仅是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开展了“协助调查令”制度,其他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仍未开展。并且,这份调查令仅仅依代理律师申请,而不直接对当事人。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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