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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判“零上诉”是如何实现的?

日期:2007-08-16 来源:新华网重庆频道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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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的挑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创新调解机制、巧用司法调解“妙招”,促进司法和谐和服务创新战略,实现知识产权审判“零上诉”、无涉诉上访案件、无审批延长审理期限或违法超期审理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新特点分析

  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喻志强介绍,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的分析,重庆此类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趋势、法律适用更趋复杂、著作权纠纷尤其是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增加快等新特点突出。

  特点一:案件类型呈多样化趋势,法律适用更趋复杂。喻志强表示,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直接与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经济社会发展中最活跃的因素紧密相联,而后者的发展使知识产权审判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审判的领域也不断拓宽,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药品生产销售独占权、不直接针对特定竞争对手的夸大宣传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等新类型案件出现。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与新类型案件增多的情形相对应,法律适用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如药品生产销售独占权的案件,涉及到独占权的权能、权利保护的范围、法律依据等问题;不直接针对特定对手的夸大宣传的案件,则涉及到构成不当竞争的法律依据及赔偿标准等问题。

  特点二:涉案标的额不大,但却可能关系当事人甚至一个特定行业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额通常在五十万元以下,但相当多的案件当事人关注的不仅是赔偿数额的大小,更是侵权与否的认定,以及由此而引来的停止生产、销售等行为,而后者则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份和赖以发展的品牌、技术,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如在日本武田株式会社诉重庆圣华曦药业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诉讼的胜负可能关系到双方对“坎地沙坦酯”药品国际国内每年数十亿美元市场的争夺。

  特点三:著作权纠纷尤其是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增加快。今年,重庆一中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首次超过专利案件,占全部案件的59%。喻志强认为,著作权案件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原由于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增长。随着网络与人们工作生活联系的日益密切,因网络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增幅明显加快。今年1-7月,该院共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16件,占新收案件的25%。网络著作权纠纷主要包括因网站提供歌曲、手机铃声、图片\影视作品等下载服务,提供相关搜索服务引发的著作权纠纷等。网络著作权案件不但增长快,在法律适用上也带来新问题,比如此类案件的管辖权、证据的取证与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及不同类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等,均已成为审理的难点。

  此外,目前的知识产权案件多数系侵权纠纷,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及侵权行为的多态性,致使侵权损害赔偿难以准确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际判赔与当事人请求额相差较大,损害赔偿成为审判重点和难点。举证难也对法官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提出新的挑战,诉讼争点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更加融合等特点日趋明显。

  创新知识产权审判调解机制的“重庆做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茂荣表示,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式,让当事人能够自愿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司法调解更具有其独特的意义。知识产权案件中,通常判决的方式只能达到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目的,但是通过司法调解,引导当事人进行利益补偿和协商,往往还能把这种违法侵权关系引导转变为许可使用关系或者其他互利合作关系,从而实现智力创新成果的进一步推广运用。

  为此,重庆一中院近年来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大力倡导和推行调解工作,在创新完善调解机制的同时,树立新理念提升调解能力,使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结案率一直保持在高位,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至2006年,该院知识产权案件平均解撤率为41.49% ,2003年为31.18%,2004年为32.28%,2005年为50.68%,2006年为51.7%,2007年1月-7月的调解率为83.02%,比去年同期的57.19%上升了25.83个百分点。

  --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始终,重点抓开庭前证据交换环节。据喻志强介绍,针对庭审中调解程序后置的情况,民三庭法官尝试利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做初步调解,法官与当事人“近距离”接触,经过举证、质证后,对案件争议焦点、双方证据情况等有了初步认识,法官则明晰法理、居中斡旋,使谈话变得轻松愉快,对调解的成功能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2007年1月-7月,重庆一中院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和撤诉的案件共34件,其中庭前调解和撤诉的有18件,占调解、撤诉结案总数的52.94%。

  --紧密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不断创新调解方法。一是以协调解决矛盾为前提,努力实现保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有机结合。喻志强表示,知识产权只有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价值最大化,然而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专利侵权纠纷中,常常是技术方不懂市场运作,市场方不懂技术开发,导致很多专利成果因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得以保护,确又因缺乏推广而丧失市场价值。重庆一中院在调解中注重为双方创造合作,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这样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能让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的技术成果,进而获得经济效益。如在湖南省人大代表邱则有诉重庆仁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8件系列专利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和庭领导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以诚恳、平等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最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达成合作协议,原告集中精力进行建材专利创新,被告帮助其智力成果市场化,8件案件全部撤诉,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二是用案例促进调解。判决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具有形成规则的功能,对一起案件主要事实和法律运用作出公正判决,可以促使当事人多起案件顺利调解,尤其是在专利侵权和著作权邻接权纠纷案件中,往往原告同一,据以起诉的权属方面的证据以及被控侵权行为方面的证据亦基本相同,仅仅是被告主体不同。向当事人提示相似案件的判决,为双方提供判赔数额的参考依据,能较好地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调解。重庆一中院通过上述方法平息了大量知识产权纠纷,如彭立诉广东中山市几家燃具厂专利8件系列案件就是通过案例调解法促进了当事人的调解。

  三是以有效的诉前禁令、证据保全措施促进调解。诉前禁令措施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及时固定关键证据,这些司法强制措施一经作出并执行,对侵权人会形成较强的威慑力,有利于促使其配合调解,尽早解决纠纷。如在原告隆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精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不久,原告即来电告知被告已主动上门与其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贯彻全员调解的原则,形成调解工作的整体合力。一是发挥合议庭和庭院领导的作用。 基于审判长和院庭领导较之一般法官而言往往在当事人心目中具有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亲自出面做当事人的工作,特别是对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往往让当事人觉得备受重视,有利于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此外,合议庭集体调解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当事人一般都愿意作出让步,握手言和。二是邀请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协助调解。积极利用当事人主管上级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协助,在一定程度上亦有助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如在审理环球唱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百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得知就同一侵权行为被告曾受到重庆市版权局的查处,原告在起诉前也咨询过该局相关人员。为此,法院主动邀请版权处的领导出面协调,促成了调解,被告不仅即时支付了赔偿金,还主动在报刊上赔礼道歉。三是鼓励代理人参与和解。在知产案件的调解斡旋中,法院注意加强与代理人的沟通,鼓励代理人发挥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利用代理人为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案件情况阐明道理。促进案件的调解成功。如原告嘉华苑等分别诉重庆几家媒体和房地产商摄影作品侵权纠纷19案,在原告委托代理律师的支持和配合下,该系列案件纠纷在短期内基本全部实现调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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