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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案是否存在“公共利益”

日期:2012-06-08 来源:文汇报 作者:朱淑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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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国内饮料市场上,“王老吉”是极少数甚至唯一能与洋饮料抗衡的自主品牌,因此我们要格外爱惜,不可草率从事。建议借鉴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政府协调方式,粤港联手提供行政指导,促成广药与香港鸿道集团协商谈判,合理配置利益,共同经营好“王老吉”品牌

  

  广州药业和白云山A近日同时发布公告称,广药集团已于6月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该院已受理申请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加多宝的母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案。这意味着广药与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之争再起波澜。

  律师公布的鸿道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重要理由是:这一裁决关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有网友质疑,这所谓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其实是“违反加多宝的利益”吧?

  那么,“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是否只存在商标所有权人(广药集团)与商标使用权人(加多宝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的利益之争?是否存在更为多元多层的利益关系?

  

“王老吉”案谁胜谁负,尚有变数

  法院受理撤销“王老吉”仲裁裁决申请案,主要基于法院对民间仲裁机构裁决的司法监督权。

  商标纠纷可用多种手段解决,有民事的、行政的或司法的形式,司法形式又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三类。这次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王老吉”之争,首先试图以仲裁方式解决,而仲裁结果是广药收回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由于加多宝的母公司鸿道集团是香港企业,按照目前国家法律规定,涉及港澳台的仲裁案子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受理,非涉外仲裁案子则可由一般仲裁机构审理。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如果发现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那么,现在仅就“公共利益”而言,存在两种可能,其一是法院认为“贸仲委”的裁决没有违反公共利益,维持裁决,加多宝输;其二是法院认为违反公共利益,撤销裁决,广药集团输。因此王老吉案谁胜谁负,尚有变数。

  

可能存在什么样的“公共利益”?

  对网友质疑“王老吉”案中“是否存在公共利益”,笔者的观点是,即使加多宝是在争自身利益,也并不表明此案中不存在公共利益。我们不妨借此案来解读一下知识产权保护与争议中可能涉及的公共利益问题。

  其一,“王老吉”商标案涉及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与协调。公权力机关对此进行利益平衡时,当依据公共利益原则。维护利益平衡是贯穿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帝王原则”,是立法精神中的精髓;而关注、保护处于弱势的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就是维护间接的公共利益。

  其二,“王老吉”商标案中可能存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人们喝饮料,不纯粹为了解渴,还会关心所饮用饮料品牌的民族性、合法性、美誉度等。从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看,保护处于弱势方的消费者利益,也是对间接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三,“王老吉”案中存在国家公共利益与企业私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公权力机构包括法院在裁决时,应当考虑是否有利于本土自主品牌打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国际博弈中合法的国家利益维护、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此案中存在直接而巨大的公共利益——本土自主品牌打造和本国经济发展。在饮料市场上,本土与国际品牌之争异常激烈,如果解决此次的争议时未能关注本土自主品牌发展,那么加多宝输了,广药也未必真正获胜:赢了官司的广药假若一时在品牌维护、营销与发展方面并未具备充足能力,能不能保持“王老吉”眼下1080.15亿元的品牌估值和170亿元的年销售额?如做不到,输家就会是本土自主品牌与本国经济,而赢家将是洋品牌如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

  

政府应当积极作为促成多方共赢

  如何裁决,主审法院自有考量。笔者认为,“王老吉”商标纠纷案的解决应当充分考虑本土自主品牌的发展。

  本土自主品牌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高能加速器。政府部门推进经济转型,就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积极有为。

  几年前商务部曾以行政裁决方式否决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援引的是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定,符合中国法律与国际法律,不构成歧视。而其客观效果,则有利于保护像汇源这样的中国自主品牌不在跨国并购中流失——这是国家公共政策的一种体现,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王老吉”品牌的原始所有权归广药所有,已有180年历史;近年来经过加多宝运作推广,它从一个地方品牌迅速成长为全国知名品牌,年销售额从原来的1亿元飙升到170亿元,超过了可口可乐在中国的销售额。目前在国内饮料市场上,“王老吉”是极少数甚至唯一能与洋饮料抗衡的自主品牌,因此我们要格外爱惜,不可草率从事。建议借鉴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政府协调方式,粤港联手提供行政指导,促成广药与香港鸿道集团协商谈判,合理配置利益,共同经营好“王老吉”品牌。

  

“公共利益”尚需明确内涵与外延

  从学理上看,知识产权是一种受私法(民法)与公法保护的、受公法管理的、受到公共利益限制的私主体的权利。在“公共利益限制”方面,主要有人权保障(如以鸡尾酒疗法拯救艾滋病人)、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如本土自主品牌发展)、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如反垄断以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等,还有财政税收、国民就业等——这些都是要由国家代表全体国民必须主张的公共利益。

  作为知识产权一种的商标权,虽然是私人享有的权利,但无论创设商标权的法律制度,还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却与促进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甚至与增强国家竞争力等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权法律也可以看作国家的一项公共政策。考察商标权的理论与实践,很显然,商标权并不是纯粹的私权,相反是与公权力关系十分密切的私权,这不仅因为许多知识产权的取得、丧失或者变更都必须经过行政审批程序,更重要的是,商标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权力的介人与公法包括行政法、诉讼法的保护。因此,法院在审理商标权纠纷时,必须满足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当事人之私利与维护良好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之公益的双重需要。

  最后想补充一点:在我国立法中,“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建议通过行政立法、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明确,从而增加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可操作性,包括更好地维护商标领域的公共利益与合法私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