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运动爱步特”商标不愿输在“起跑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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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步特服装厂向商标局提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爱运动爱步特”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受理后,认为“爱运动爱步特”商标与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同类别上注册申请的第2014416号“特步”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于2012年6月作出“爱运动爱步特”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步特服装厂不服该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理由是“爱运动爱步特”商标中的“步特”为其显著部分,与“特步”商标存在明显区别。2013年9月,商评委经审理,维持了商标局的裁定。
步特服装厂在拿到商评委裁定后不久,立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坚持认为“爱运动爱步特”与“特步”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2014年5月,步特服装厂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在该案之前发生的“特步”与“步特BUTE” 的商标争议中,商评委及北京一中院作出的裁定和判决均已确认“步特BUTE”与“特步”两件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对“步特BUT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同时,其代理人认为,在“爱运动爱步特”商标中,“步特”为其显著部分,再结合“爱运动爱”字样,不应当认定为与“特步”商标近似。另外,步特服装厂主张,“爱运动爱步特”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步特BUTE”商标的进一步的使用、宣传和保护,鉴于消费者并不会将“步特BUTE”商标与“特步”商标混淆,“爱运动爱步特”商标更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应当被核准注册。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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