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起诉浙江商家商标侵权 索赔近3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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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公司起诉称,他们早在2013年7、8月份就注意上了位于宁波天一商圈的城隍庙商业步行街市场、宁波颐高莱迪时尚广场这两家购物广场,当年7月31日,LV公司的代理人带着公证人员,在城隍庙商业步行街市场的10个摊位购买了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售价从65元的皮带到278元的钱包不等。
当年9月5日、9月10日,LV公司向市场寄送了警告函,要求收到该函后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众商户的售假行为,且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LV商品的商户,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然而这种警告没有起效,当年12月5日,LV公司的代理人再次从城隍庙商业步行街市场内的11个摊位购买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含7个重复售假摊位,其中4个重复售假摊位原告另案起诉)。2014年5月5日,LV公司再次向市场寄送了警告函,要求市场管理者有效制止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售假行为再次发生。2014年6月6日,LV公司的代理人第三次从该市场内的6个摊位购买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含4个重复售假摊位)。
对于另一家宁波颐高莱迪时尚广场,LV公司的代理人同样从其中的10余家摊位购买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在两次向广场的管理方寄送警告函后,依旧于2014年6月6日第三次从该广场的4个摊位购买到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含2个重复售假摊位)。
LV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户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市场开办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即市场开办者有义务履行前述管理职责,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
LV公司认为,商户存在持续性、重复性、惯常性侵权的行为。而宁波城隍庙商业步行街市场、宁波颐高莱迪时尚广场作为涉案市场开办者、管理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为商户的直接侵权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就商户的侵权行为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就两个市场管理方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及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记者咨询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傅凌志律师,他表示,目前宁波一些市场销售的仿冒奢侈品品牌不仅限于LV,像Gucci[微博]、Prada、Chanel等被仿冒的也不少,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商户一般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市场的管理者,如果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本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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