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在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过程中,另一法院要求协助保全注册商标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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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某一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要求商标局协助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变更手续后,另一法院对同一注册商标以保全原商标专用权人财产的名义再行保全,又无权利质押情形的,商标局应协助执行在先采取执行措施法院的裁判文书,并将协助执行的情况告知在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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