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节能设备行业的领先企业,合康变频公司与智光节能公司因一件专利大动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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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这一问题,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下称智光节能公司)与沈阳水泵泵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沈阳水泵公司)尝试将给水泵中采用的液力耦合器替换为齿形联轴器,并于2013年6月共同提交了一件名为“变频调速型改进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3年12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320342548.5)。
2015年4月,针对该专利,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康变频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合康变频公司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据了解,合康变频公司与智光节能公司均为节能设备行业的领先企业,同时也是行业内的直接竞争者。
经审查,近期,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目前该案已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技术进步推动产业革新
液力耦合器是利用液体的动能来传递功率的一种动力式液压传动装置。在工业使用中,通常将液力耦合器安装在异步电机和负载(如风机、水泵等)之间,实现在电机恒速运转的情况下,无级调节负载的转速。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工业技术发展时期,液力耦合器应用的范围较广。但是,与近年来兴起的变频调速器相比,液力耦合器存在一个较大缺陷,那就是能量转化效率较低。变频调速器是一种利用电力半导体器件的通断作用进行调速的电能控制装置。随着现代电力电子技术和微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技术不断成熟,原来一直难于解决的高压问题,近年来通过器件串联或单元串联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在高压变频技术尚未成熟前,液力耦合器在风机、水泵等调速节能方面曾应用较多。但是随着高压变频调速技术的日渐成熟,液力耦合器正在逐步退出风机、泵类调速节能市场。在这一背景下,为实现节能目标并尽量减少改装费用,许多电力企业尝试对原来装备已采用液力耦合器调速的给水泵进行改造。通常的改造方式是在给水泵电源断路器与电动机之间安装变频器,而将液力耦合器的调速功能改变成定速输出功能,从而实现电动给水泵的变频调速。这种改造方式的优点是无需对原有的液力耦合器和电动机进行大幅改动,仅需要新增油泵即可,工程量小。不过,这仍有液力耦合器额定传输功率的3%至5%的能量传递损失。
节能技术引发专利之争
为解决仍然存在的能量传递损失问题,智光节能公司和沈阳水泵公司开始尝试将电动给水泵中采用的液力耦合器替换为齿形联轴器,并将泵轮、涡轮和工作油系统拆除,取消工作油冷油器。这一改进不需要改变现有电动机、液力耦合器、给水泵的连接方式,而且可以尽可能消除液力耦合器的能量传递损失。2013年6月,智光节能公司与沈阳水泵公司就这一改进提交了一件名为“变频调速型改进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3年12月获得授权。
据了解,智光节能公司是变频器行业上市企业——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旗下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及软件产品、输变电配套设备、节能环保设备的研发等。沈阳水泵公司则是一家电厂泵类设备销售企业。
针对该专利,2015年4月,合康变频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合康变频公司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合康变频公司成立于2003年,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营高、中、低压及防爆变频器产品。合康变频公司于2006年成为高压变频器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之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2015年7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
该案合议组成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在审查中,合康变频公司提交了多份证据,其中证据2最为关键。该证据是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7479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于这一问题,合康变频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液力耦合器包括齿形联轴器。但是齿形联轴器和液力耦合器(即液力联轴器)都是常见的联轴器种类,而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佐证了该技术内容。
涉案专利宣告全部无效
该案合议组成员向记者介绍,涉案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将电动给水泵中采用的液力耦合器替换为齿形联轴器。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则公开了一种采用液力耦合器的电动给水泵。专利权人智光节能公司与沈阳水泵公司认为证据2中记载的“无需将液力耦合器更换成增速齿轮箱”给出了相反的教导,并且提供了公知常识类反证用于说明现有技术中普遍采用液力耦合器用于电动给水泵领域,因而,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2和所属领域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然而,证据2中将液力耦合器改造为定速输出,其改造方式是基于尽量缩小改造范围等目的,并不表明排除了其他可能的改造方式,并且反证中公开的技术内容都是通过液力耦合器获得调速的功能,在定速输出的情况下,反证并不能说明在电动给水泵领域通常采用液力耦合器来获得定速输出。
“公知常识与相关技术手段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密切相关,而且公知常识随着现有技术的发展而变化。该案专利权人主张的采用液力耦合器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是基于早些时候电动给水泵领域普遍采用液力耦合器进行无级变速的现有技术状况,但是随着现有技术的发展,电动给水泵领域已经广泛采用变频器进行无级变速,此时液力耦合器只是起到联轴器作用。”该案合议组成员表示,基于现有技术的上述发展,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应知,对于仅仅起到定速输出的联轴器功能的液力耦合器来说,完全可以由其他常用的联轴器替代。
最终,合议组认定,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不存在技术偏见或相反的技术启示影响或否定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和技术常识的合理预期。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近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目前,该案已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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