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专利侵权案遭遇“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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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专利侵权后,扬农化工公司便针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案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作出后,索尔维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该案历经两审。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此前作出的决定,涉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环境变化催生工艺革新
环氧氯丙烷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和精细化工产品,用途十分广泛,目前主要用作环氧树脂的生产原料。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环氧树脂生产国,我国对环氧氯丙烷的需求量巨大。目前,环氧氯丙烷的工业生产方法主要有乙酸丙烯酯法和丙烯高温氯化法两种。但是这两种生产工艺都存在显著的缺陷,前种方法的设备投资相对较高,而后者的能耗大,废水量高,并不环保。近年来,第三种工艺--利用甘油合成二氯丙醇进而制备环氧氯丙烷的方法逐渐走俏。
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利用甘油制备二氯乙醇进而生产环氧氯丙烷的方法并非近年来研发的新技术。20世纪40年代前后我国就曾有化工企业利用甘油生产环氧氯丙烷。但是,由于当时甘油相对稀缺,价格较高,因此这种工艺逐渐淡出生产厂商的视野。近年来,由于石油价格上扬,各国开始大力发展生物柴油产业。而生物柴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最重要的副产物就是甘油,造成甘油市场过剩,价格下行。在这一背景下,世界范围内众多化工企业又重拾这一方法。
利用此种甘油制备二氯乙醇进而生产环氧氯丙烷的方法绿色、环保,摆脱了传统方法对石油资源的依赖,提高了工艺的安全性、降低了能源消耗及污水排放量,而且成本较低。但同时,这种生产方式也存在非常大的问题:生物柴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甘油含有大量杂质,难以达到工业要求。
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大化工企业纷纷寻找可以直接利用含有大量杂质的甘油生产二氯丙醇的方法。其中,索尔维公司找到了合适的工艺。2004年,索尔维公司就该技术在中国提交了一件名为“从甘油生产二氯丙醇的方法,甘油最终来自生物柴油生产中动物脂肪的转化”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1月获得授权。不仅如此,索尔维随后围绕该技术布局了大量专利,形成一座“专利池”。
市场竞争引发专利纠纷
随着甘油价格的下降,2006年前后,索尔维公司等化工巨头等纷纷宣布建设工厂或生产线,利用甘油生产环氧氯丙烷。扬农化工公司也在很短时间内建成相关装置并迅速投产。2010年,为抢占中国环氧氯丙烷市场,索尔维公司宣布投资1.36 亿美元,在江苏泰州成立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与此同时,索尔维公司开始利用专利进行市场竞争,并首先将矛头指向同位于江苏的竞争对手--扬农化工公司。
2011年,索尔维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扬农化工公司侵犯了其名为“从甘油生产二氯丙醇的方法,甘油最终来自生物柴油生产中动物脂肪的转化”的发明专利权,索赔1亿元。
索尔维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比利时的跨国化工巨头,于1863年由比利时化学家欧内斯特·索尔维创立。索尔维公司目前在全球55个国家拥有近3万名员工,主要产品有工程塑料、聚酰胺和中间体、香料及功能化学品、基础化学品等。扬农化工公司是一家位于江苏的化工企业,成立于1999年,主营业务为农药、氯碱、精细化工产品等的生产销售,其控股的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上市。
2011年4月,扬农化工公司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3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等。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4月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查。
“巨头”专利宣告全部无效
据了解,在专利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扬农化工公司提交了一件德国专利说明书作为证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扬农化工公司提交的证据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涉案专利采用了戊二酸或己二酸作为催化剂,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显著提高产率同时减少催化剂损失。
扬农化工公司认为该证据公开了使用乙酸、丙酸、甲酸等羧酸作为催化剂,由甘油和氯化氢制造二氯丙醇的技术方案,并在实施例中公开了添加丁二酸和壬二酸作为催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想到使用己二酸或戊二酸作为催化剂,因此,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该证据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索尔维公司则反驳称,扬农化工公司提交的这份证据的教导是,总体上催化剂性能随着羧酸碳原子数的增加而降低,以及乙酸是各种羧酸中最佳的催化剂,这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反,而且使用乙酸作为甘油氯化的催化剂来制造二氯丙醇已经成为该领域的标准、常规和传统的方法。扬农化工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使用戊二酸和己二酸作为催化剂是公知常识。
审理该案的合议组成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化学领域,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将该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一要素使用其他的已知要素进行替代,则判断该被替代要素给发明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对于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关重要。如果被替代要素与已知要素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或相当,则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为提供一种现有技术的替代方案。“在有机化学领域,同系物之间具有相似的化学性质,涉案专利中用作催化剂的二元羧酸显然也不例外,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相关证据公开了琥珀酸用作催化剂这一信息的基础上,能够预期同系物戊二酸和己二酸应当也可以使用。”该合议组成员对记者说。
2013年,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3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索尔维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索尔维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近期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维持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涉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据了解,除了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外,江苏扬农化工公司还针对涉案专利的分案申请及后续系列专利陆续提出17件无效宣告请求。为有效保证合议组在该系列案件审查中审查标准执行一致,案件结论客观准确,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该系列无效案件进行了集中会审,改革案件审理方式,对于案件中相同的事实和证据集中合议讨论,合理优化了审理程序和口头审理流程。
此后,针对该系列无效案件的决定相继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近日,北京高院陆续对相关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其中绝大部分案件结论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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