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6 因外观专利侵权被责令禁售,京知产法院现已受理该案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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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知执字( 2016 )854 -16号处理决定书责令:
一、责令被请求人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iPhone6 、iPhone6 plus 两款手机;
二、责令被请求人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体东路电讯商场停止许诺销售、销售 iPhone6 、iPhone6 plus 两款手机;
三、责令被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停止销售 iPhone6 、iPhone6 plus 两款手机。
现苹果公司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京知执字(2016)854-1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下称“《被诉决定》”),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被诉决定》的记载,佰利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见下图)的专利权人。
其以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京知执字(2016)854-16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了本案的被诉决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两公司均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故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要求宣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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