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镍发明专利侵权案大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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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上述两家英可公司侵犯了科力远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要求英可大连公司及英可沈阳公司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中英可大连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981余万元,英可沈阳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477余万元,合计5400余万元。2010年6月,湖南高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后,两家英可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分别更名为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下称爱蓝天大连公司)和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下称爱蓝天沈阳公司)。两家爱蓝天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认定湖南高院针对科力远公司分别诉爱蓝天大连公司和爱蓝天沈阳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作出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定由江苏高院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执行原判决。
江苏高院于2011年10月和2012年3月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江苏高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家爱蓝天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据此认定湖南高院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2013年6月底,江苏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此前湖南高院和长沙中院作出的两审判决,驳回科力远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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