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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代理的“一种长效耐磨钻铤”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日期:2013-04-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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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徐新明律师代理北京恒东兴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宣告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长效耐磨钻铤”的201120189178.7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一案获胜,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第201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布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恒东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东兴公司)是一家石油装备公司,其主要经营石油钻采设备——钻铤,在市场上占有相当的份额。四川华德莱斯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莱斯公司)也是一家经营石油装备的公司,其在2011年6月7日申请了“一种长效耐磨钻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201120189178.7,并于同年12月14日获得授权。此专利共有6项专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当宽泛,恒东兴公司的产品很有可能落入该项专利权保护范围,恒东兴公司面临侵权风险。退一步讲,即使华德莱斯公司不会主动追究恒东兴公司的侵权责任,但是,上述专利也使华德莱斯公司钻铤产品获的了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

        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风险,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恒东兴公司找到了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徐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对现有技术检索,发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要么不具备新颖性、要么不具备创造性,此专利应属无效。

        2012年9月10日,徐新明律师代理恒东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在指定的期限内,徐新明律师及助理律师代表恒东兴公司参加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全部采纳徐律师的理由,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并于2013年4月8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如果竞争对手将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申请为专利(多数情况下为实用新型专利,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无需实质审查),竞争对手将因此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那么,针对授权不当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就成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