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被指外观侵权 诺基亚当被告遭索赔3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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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计划索赔2000万
该案的原告方为读卡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林某,以及被许可使用该专利的深圳市东方阳光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人在庭上表示,其委托人于去年5月16日在协亨手机城购买了一部NOKIA6500S手机并获得1只读卡器,发现该读卡器与自己设计的读卡器外形近似。手机促销传单显示,这款读卡器产品由“诺基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因此认为诺基亚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原告方代理人透露,最初打算索赔2000万元,后经计算,每个读卡器有4元钱的利润,这些涉嫌侵权的产品总共有125万余份,由此得出500万元的索赔金额。
在主审法官多次提醒下,原告方才对5家被告的责任进行了区分。认为协亨手机城销售了涉嫌侵权的产品,要求其承担50万元的赔偿金;诺基亚(北京)技术公司以及诺基亚中国公司共同销售、制造了涉嫌侵权的产品,要求其承担总计350万元的赔偿金。
诺基亚:告错对象了
昨天,5被告中涉讼读卡器的生产企业深圳某电子产品公司未到庭,而包括诺基亚在内的其他被告均认为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其中,诺基亚(北京)技术公司明确表示原告告错对象了,该公司从未参与过该促销活动。
主审法官打开实物证据后,发现赠品读卡器外包装只印有第四被告上海中和泰礼品设计有限公司的信息。公开信息显示,中和泰公司对外自称是诺基亚在大中华区礼品的指定供应商。中和泰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在诺基亚中国公司的指示下,该公司最终选择有争议的这款读卡器,委托深圳一家电子产品厂进行加工。
诺基亚(北京)技术公司和诺基亚中国公司的共同代理人则认为,该款读卡器明确标为非卖品,因此诺基亚没有参与销售活动。诺基亚中国公司与中和泰公司之间存在的是订购合同,不是委托加工合同,因此诺基亚也没有参与制造该款读卡器。完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得知有人要状告侵权后,诺基亚(北京)技术公司还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原告拥有的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并称在原告申请专利前,网络上早有公开的近似的设计图纸。利用公知图纸设计的产品,不侵犯原告的权利。(记者 王文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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