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犯专利权 世行贷款项目北京两公园水系连通工程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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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称,其为“清除水面漂浮物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06年12月1日,胡某发现朝阳公园郡王府前的河段施工时涉嫌采用其专利技术,之后经调查发现该河段为“朝阳公园、红领巾公园水系连通工程”。遂诉至二中院,请求法院认定二被告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产生的费用共计3.9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工程采用的是水生物种植槽方案,与涉案专利有显著区别。二者名称不同,基本原理、构造、功能等均不相同,不是同一技术方案,被告对原告专利不构成侵权行为。原告专利的主要目的是自动过滤达到净化效果,而涉案工程是通过水生物养殖来净化水体,基本原理不相同。涉案工程不具有原告专利所有的“使漂浮物停留且被太阳晒干从而易于清除”的功能,涉嫌专利所述出水口和涉案工程的出水口在功能上也完全不同。此外,涉案工程是为了社会公益,无任何生产经营目的,不符合专利侵权构成要件。因此,涉案工程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受专利法的保护。但通过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与涉案工程进行技术对比、现场勘验及查看施工录像后发现,涉案工程不具备原告专利技术特征所要求的自动过滤功能,排水孔与原告专利所述的排水孔在结构、功能和原理上均不一致。故涉案工程不具备原告专利所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属于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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