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制假一号大案宣判 生产假冒利德仪器主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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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王某等人原系利德公司员工,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间,季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筹集资金,购买原料,雇佣十余名员工,在北辰区田园小区平房、小淀镇某村的小区等处,大量生产假冒的“利德”牌22型、20B型治疗仪。
蒋某等人明知是生产假冒产品,仍积极协助购买原材料、商标标识,并进行生产现场的管理、产品出入库管理,假冒产品发货等各项工作。至2007年2月2日,季某等累计生产假冒“利德”牌22型治疗仪2864台、20B型治疗仪969台,并分别以400元和600元的价格向广西、山东、广东等地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72.7万元。
除了生产假冒产品之外,季某还犯有故意伤害罪。案件审理期间,季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打男子经济损失6.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等人明知“利德”为医疗器械类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张家民 于翔 刘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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