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涂山药厂诉“陕西健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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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益贞”和蚌埠涂山药厂的“乳增宁胶囊”是同样的技术。既然是独家使用权,怎么会出现两家生产商,而李新民的专利权是否被侵权了呢?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涂山药厂将陕西健民告上了法庭。2月29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来,早在1995年3月13日,陕西中医学院教授李新民就和蚌埠涂山制药厂签订了三项协议书,据此,蚌埠涂山制药厂经审批取得了“乳增宁胶囊”新药的独家生产权。
之后,李新民在1995年11月23日,就“乳增宁胶囊”新药及生产技术,以“一种治疗乳腺增生病的药物及制备方法”为名申请发明专利,并在2000年7月7日获得专利授权,据李新民回忆,他没有再将专利权转让给任何人。
可是,2005年三四月份以来,涂山药厂发现健民公司的“益贞”牌乳增宁胶囊充斥市场,还销至合肥某公司。2006年12月25日,陕西健民与李新民的侵权官司打到陕西省高级法院,经调解,陕西省高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认定双方以合作方式生产乳增宁胶囊药品,并且,每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所缴纳的专利费用也由陕西健民公司承担,双方合作期限是专利到期。陕西高院的调解协议书无疑认可了健民公司的专利使用权。这让涂山药厂甚为恼火,以陕西健民侵权为由,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就在开庭当日,双方针锋相对,涂山药厂坚持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对该项技术的使用费用,而且双方在2004年再次确认“蚌埠涂山制药厂拥有独家生产使用权,李新民不得再行转让给第三方”,所以陕西健民使用这项技术就是对涂山药厂的专利侵权。
陕西健民则认为涂山药厂与李新民签订的是技术转让合同,无论其补充协议还是顾问协议,都是围绕技术转让和技术转让后的技术指导的权利义务而设立。在该技术转让合同中,既没有李新民让渡专利申请权的约定,也没有对将来可能申请专利和申请获准后的权益作任何归属于涂山药厂的约定。蚌埠涂山药厂并没有证据证明它是专利权利害关系人。
中间的关键人李新民却没有出现,只有他的录音原文作为证据呈现给法庭,该陈述显示,他没有和陕西健民商谈过任何专利权合作的事情。(民珊、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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