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与马钢对簿公堂 职务发明引发百万报酬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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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夏,闫新是马钢三厂的工程师,因为当时炼钢行业普遍采用双层底板模铸,消耗量很大,产量始终上不去。在炼钢第一线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经验的闫新便向厂里提出了“带筋风冷下注单层凹形底板”的设计想法,而且在随后的实验中,他的设计相当顺利地取得了成功,不仅大幅度降低了炼钢工时,还意外地提高了炼钢质量。
就在1990年5月,这一技术通过国家冶金部科技成果鉴定,认定为国内首创,缩短操作工时达到33.3%,并有效地减少了“跑钢”现象。1991年1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新型实用专利权证书,更是对闫新这一技术的肯定,此专利有效期是1991年至1998年。
在这8年间,马钢在炼钢中全面推广使用此技术,虽然1992年闫新就从岗位上退下,但是他的发明设计应得的报酬奖励始终没有落实。据闫新回忆,1998年,厂里第一次提出要给他作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按照所得收益的0.5%给他3万余元。这么低的数额是闫新没有想到的,也就拒绝领取。由于当时专利申报时认定设计人是包括闫新在内的6人,2000年8月3日,马钢向安徽省专利管理局申请撤销闫新作为该方案设计人的认定。省专利管理局于2001年6月29日做出答复,驳回了这一申请,认定闫新就是该方案的提出者。2001年马钢又重新核定支付闫新报酬4.8万元,但闫新依然拒绝领取。
马钢该付多少报酬,闫新究竟该领多少报酬,双方始终没有定论。去年7月,历经信访之累的闫新将马钢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一个说法。
2008年2月18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告闫新的代理人提到,在当年涉案专利权的研发中,闫新是方案的提出、设计者,而且该专利在马钢的生产中应用8年,创造的经济效益达2亿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新规定,闫新应该得到最少2%的职务发明人报酬。被告马钢则坚持认为,该项技术并没有带来如此高的效益,原告的计算无根据。另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该依据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人报酬应该是获得效益的0.5%-2%,具体由单位决定。
双方没有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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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设计人的发明创造主要是在执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人可获得必要的奖金和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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