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每日C包装侵权判赔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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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日前一审认定杭州顶津公司侵犯对方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停止生产该系列产品,并赔偿原告80万元经济损失。
日日公司
顶津公司产品包装侵权
原告日日(泉州)饮料有限公司起诉称,他们于2000年9月取得“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权。2004年9月,他们在北京市朝阳区飘亮购物中心发现,杭州顶津公司生产的“味全每日C”果蔬汁包装侵犯了己方享有的专利权。
据了解,该系列产品于2004年进入北京市场,2007年退市。日日公司请求拥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二中院判令杭州顶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系列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杭州顶津
对方专利权系恶意获取
杭州顶津公司解释说,涉案包装设计来自其关联公司台湾味全公司,该包装在台湾地区早已公开使用,广为人知,属“公知领域的在先设计”,己方使用该包装不侵权。
杭州顶津公司同时认为,日日公司的“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系恶意获取。为此,本案审理期间,杭州顶津公司于2005年8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后者宣告日日公司所取得的专利权无效。
杭州顶津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台湾地区播出的一些电视广告,称涉案包装已在“国内”广为使用,日日公司无权就该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复审
原告享有专利合法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认为,电视广告不能证明该包装设计已在大陆地区公开使用。而且,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延及台湾地区,台湾地区播出的电视广告内容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在国内公开使用”。
2006年8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日日公司取得的专利权有效。
杭州顶津公司不服,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法院。2007年12月,北京市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随后,北京市二中院恢复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虽然杭州顶津公司的产品包装与日日公司享有专利权的“饮料瓶”有细微差异,但消费者仍易混淆。根据北京市高院业已生效的判决,杭州顶津公司“公知说”不能成立。北京市二中院据此认定,杭州顶津公司侵犯日日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记者 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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