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面点师傅跳槽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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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某自2006年12月起在原告亳州市永和豆浆店打工,后原告聘请面点师将该店的面点制作方法传授给何某。2008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如解除合同,何某两年内不得在亳州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如有违约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何某离开该店到该市另一豆浆店从事类似工作。为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元月7日,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同年4月21日,原告向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一万元,并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学会永和豆浆店的面点制作方法,从事面点工作,应属于竞业禁止的对象。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离开永和豆浆店与另一豆浆店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类似于永和豆浆店的工作,违法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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