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开公司与单位竞争 副总干“私活”判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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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末,北仑大榭开发区一家公司招进了一名营销员王某。该公司经营的是饮水系统、水处理设备、水计量器具业务并包括承包水处理工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非常重视,王某刚进公司之初,公司就和他签定了保密协议。
王某进公司后工作非常努力,业绩很突出,公司对他十分器重,对他几次提拔,王某从一名普通营销员开始,先后当上了办事处负责人、副总,到2003年时,他已经成为公司副总经理兼区域负责经理,享受高薪。
2003年,公司将王某派往福建,开拓南方市场业务。王某凭借自己的能力,很快在当地打开了局面。但让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在帮公司开拓南方市场的同时,去年3月,王某出资45万元与他人在福建合开了一家自己的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与原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为了方便办公,王某甚至把自己公司也设在公司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内。这样的局面持续了半年。
去年9月,公司接到了一张交通违法通知单,从这张通知单上,公司惊奇地发现,被处罚的车辆所属单位的地址竟然与公司办事处的地址是同一个地方,这才查出了王某另起炉灶与公司抢生意的事。
今年,该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称他的行为导致公司在南方市场生意惨淡,市场萎缩,业务订单少得可怜。
此案审理时,王某称自己只是公司普通营销人员,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管人员的范围,也不承认自己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多大损失。
但法院通过对多种证据的分析判断,认定王某确属公司高管人员。但因为该公司未能举证具体损失到底有多少,而又无法查明王某非法获利的数额,因此北仑法院根据保密协定的约定,同时考虑王某的经营规模、时间和其他情节,酌定王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目前王某已经上诉。
北仑法院法官说,王某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与别人合资另开一家公司,与原公司形成竞争关系,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他们之间保密协议的约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经过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是不可以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属于所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如果造成损失应该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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