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骆驼”的商标纠纷案
原文标题为《俩“骆驼”对簿公堂,什么情况?》。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根据个案侵权的具体情节考虑惩罚性因素,提高法定赔偿金额,能够有效惩戒侵权行为。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二审审结了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骆驼公司)与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梦幻公司)等之间的商标纠纷案,在维持梦幻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审判决基础上,将20万元赔偿金额提高至100万元。在业内专家看来,该案二审判决虽然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但在赔偿限度内基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大幅提高了判赔金额,在惩戒力度上体现了“过罚相当”的裁判导向,这对探索建立新的裁判规则和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体系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俩“骆驼”对簿公堂
骆驼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营业务为户外产品,其通过申请注册或受让等方式,成为第11644220号“骆驼”、第16925880号“CAMEL”等多件注册商标(下称权利商标)的权利人。历经10余年发展,该公司已拥有数千家线下实体店、专柜,骆驼品牌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2020年,骆驼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发现梦幻公司及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傲风公司)在其帐篷等产品上及网络店铺中使用了‘骆驼’‘CAMEL’等字样及骆驼图形标识。经内部评估,我们认为,二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利的侵犯。”骆驼公司代理人称。
经公证取证后,2021年8月,骆驼公司将二公司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出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为搜集足够证据支撑提出的赔偿金额,我们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并赴有关单位调查举证。”骆驼公司另一代理人介绍。
我们了解到,梦幻公司与傲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主营业务为帐篷、睡袋等户外产品,其就部分产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或提交了专利申请。对于骆驼公司的起诉,被告二公司认为,被诉侵权骆驼图形标识、其自有商标等,皆与权利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三者除主题为骆驼这一动物外,各有特点,不会导致混淆;“骆驼”和“CAMEL”文字商标作为骆驼这一动物的中、英文称呼,骆驼公司不能阻止他人正常使用;近年来骆驼公司频繁对户外用品领域的同行业者发起诉讼,不是正常的商标使用方式,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厦门中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于2022年8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骆驼公司关于二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过未对二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酌情判决其赔偿骆驼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均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考量惩罚性因素
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难题。实践证明,该制度的建立能够给予侵权人应有的惩戒,最大限度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有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赔偿方式。其中,惩罚性赔偿是基于侵权人的侵权恶意,并在侵权损失及获利或者许可费可查明的基础上施以一定倍数后确定的。但受到知识产权无形性特征和当事人举证能力高低的影响,精确计算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一直是审判当中的难点问题。再加上知识产权许可费不易参照等因素,导致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并不多,法定赔偿的适用成为法院确定赔偿的主要方式,具体赔偿额由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确定。”该案二审审判长蔡伟表示。
为了更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少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即在适用法定赔偿时根据个案侵权的具体情节考虑惩罚性因素,在法定赔偿幅度内从高确定。“我们认为,惩罚性赔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现行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属于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法定赔偿是有惩罚性因素的,可以称之为广义的惩罚性赔偿。比如在该案中,合议庭考虑到骆驼公司权利商标的较高知名度,认为应当给予与知名度相适应的强保护。再结合二被告在多个平台开设店铺经营被诉侵权产品,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销售范围较广,侵权情节较为严重,因此在惩戒的力度上应体现‘过罚相当’的裁判导向,故依法在赔偿限度内基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大幅提高了赔偿金额,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蔡伟表示。
对于该案二审判决,律师表示,该案是司法机关对惩罚性赔偿审查与判赔金额的又一次新探索,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机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严厉惩戒的司法裁判方向,不仅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法律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对于激励创新创造、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经济稳定向前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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