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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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广东天马果饮品有限公司(下称天马果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少林”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驳回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据悉,天马果公司于1998年7月31日申请注册第1356635号“少林”商标,并于200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蜜饯、果皮、腌制蔬菜”等商品上。2016年3月14日,第三人少林寺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天马果公司作为普通经济实体,将“少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易使公众认为其与宗教场所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有害于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随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作出无效裁定。天马果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其已使用诉争商标近20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将“少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容易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其与宗教活动场所少林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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