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昨日开庭
“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昨日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根据Talpa公司的起诉,2015年10月起,梦想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该公司、亦未经该公司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的过程及宣传中,大量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和文字、标志,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两被告则表示,其仅在海选活动的部分现场使用了中文“中国好声音”及手拿话筒的标识,而且是有理由的,这种使用是在符合惯例的情况下,为双方的合作目的使用的,不存在侵犯商标的主观恶意。目前该节目已停止了有关标志的使用,海选活动也已经终止,因此不构成侵权。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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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名称之争重大节点
1 2016.3
Talpa公司起诉梦想强音公司、正议天下公司侵犯商标权(即为昨日开庭审理的案件)
2015年10月起开始的“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被指未经授权使用与“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图形及文字,2016年3月7日,Talpa Content B.V.(中文译名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尔帕公司)将梦想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强音公司)、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议天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
塔尔帕公司诉称: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制作并发行电视节目模式。“The Voice of...”(译为“......好声音”)是该公司开发的一款歌唱比赛真人秀电视节目模式。2010年10月,该公司在荷兰注册了商标,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就该商标或源于该商标的商标,在包括中国、澳大利亚、美国、欧盟等在内的约70个国家、地区获得注册或提交商标申请。
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商标,名称为“The Voice of...”,核准使用于第41类、38类、35类等共六类指定商品或服务,该商标的专用期限始于2012年4月26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此外,该公司还注册了“”商标,核准使用于第41类、38类、25类等六类指定商品或服务,商标专用期限始于2011年3月18日,目前亦处于有效期内。
塔尔帕公司表示,“好声音”电视节目于2012年进入中国市场,同年7月在浙江卫视播出。该公司通过许可方式授权第一到第四季“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与“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前期准备活动(如海选)及其他相关活动、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该节目已在中国成功运营四季,收视率屡创新高,在中国取得巨大成功。与此同时,公司注册商标“”及其商标名称“The Voice of..."、注册商标“”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塔尔帕公司认为,随着“好声音”节目在世界范围内的播放与流行,该注册商标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塔尔帕公司称,2015年10月起,梦想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该公司、亦未经该公司许可同意的情况下,在“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的过程及其宣传中,大量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及文字,并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塔尔帕公司在起诉书中列举了以下侵权行为,具体包括:梦想强音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www.chvoice.com)、在各地海选现场及宣传中、在发布运营的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手机应用软件中以显著方式大量使用、图标及“The Voice of”文字;正议天下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在海选活动现场及海选活动宣传中使用了、图形及“The Voice of”文字。
塔尔帕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相关公众在接触二被告服务和宣传材料时,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误认为与塔尔帕公司存在关联,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已构成商标侵权。
塔尔帕公司表示,梦想强音公司在其网站公布了《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官方授权公司公示》,根据该公示可知,梦想强音公司以授权方的名义已就全国二十多个省市的海选活动与来自全国的二十多家企业进行合作。该公司“授权”这些企业(包括正议天下公司)“于授权范围内独家运营2015-2016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校园和KTV等娱乐场所除外)”。上述行为导致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事件发生。同样根据该网站的“媒体报导”和“赛事回放”记载,2015年12月至今,梦想强音公司已组织或授权组织在广西、内蒙古、吉林、广州、四川、山西、湖北等多地的海选活动,可见侵权行为分布地理范围非常广泛,影响极其恶劣。
塔尔帕公司认为,梦想强音公司和正议天下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至今,获利巨大,塔尔帕公司的市场运营及相关节目推广活动更因此受到严重阻碍,并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和停止许可他人使用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要求二被告在《中国电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及各项损失300万元。
朝阳法院己正式受理此案。
2 2016.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出诉前禁令,裁定“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停止使用
2016年6月20日,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2016年6月7日,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
唐德公司称,“the Voice of…” 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该节目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Talpa Content B.V.在中国注册有G1098388 、G1089326 商标。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Talpa公司向制作公司提供制作宝典(Bible),并派出技术专家去现场指导,确保节目制作达到Talpa公司的要求。Talpa公司提供的节目制作宝典详细记载有:节目标识的使用、节目名称、道具、舞台、灯光、摄影机位、画面角度、录音设备、导师设置、主持人设置、现场乐队、选手的挑选流程、节目剪辑、节目风格、化妆、盲选、赛程等。第1-4季的节目模式许可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均约定,“中国好声音”的制成节目和节目模式构成要素,包括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和节目标识(无论注册与否),其知识产权都归属Talpa公司。
据Talpa公司的授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五年期限内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第5-8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并行使与“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许可。同时,Talpa公司明确授权申请人在许可期限内,针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以申请人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唐德公司认为:(1)其对第G1098388号和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2)其对节目标识和享有独占使用权,前述标识在第9类、第38类和第41类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3)对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的名称“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前述节目名称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唐德公司认为,灿星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梦想强音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协助灿星公司组织和主办全国校园海选。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的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申请人浙江唐德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侵犯。
“2016 中国好声音”正在全国海选阶段正处于全国海选阶段,计划于2016年6月17日开始录制节目,并定于2016年7月17日在浙江卫视平台播出。唐德公司认为,本案情况紧急,如果不及时阻止被申请人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录制和播出涉案被控侵权节目,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和难以消除的侵权影响。为此,唐德公司请求法院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名称,以及相关商标标识。
灿星公司辩称,“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批节目时确定并最终获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并且,“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亦是由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报备并获准使用并制播的节目。同时, “2016中国好声音”与Talpa公司节目模式完全不同,为原创的全新节目,新增加的一个综艺节目不可能出现“严重削弱申请人竞争优势”的情形。而且,唐德公司始终没有将许可的节目模式付诸实施的情况,因此也就没有任何所谓的损失。
灿星公司认为,唐德公司基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采取保全措施对灿星公司等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带来的损害。
经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灿星公司制作的“2016 中国好声音”在北京市开展校园海选并召开宣传片发布会,而唐德公司的请求理由中包括在北京市举行的校园海选及发布会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主张,同时,“中国好声音”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处理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审查是否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二)申请人在本案中是否有胜诉可能性;(三)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四)损害平衡性,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五)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法院认为:(一)根据Talpa公司的授权,在许可期限内,唐德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法律行动。(二)灿星公司等的行为存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而法院认为在本案诉前保全申请审查阶段,无法对上述两节目标识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判断。(三)“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诸多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可能会显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在相关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 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能会严重割裂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其节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对应联系,从而存在导致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如不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对唐德公司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四)对唐德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若不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对唐德公司造成的损害大于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五)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可能仅涉及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经济利益,没有证据证明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根据法律规定,唐德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期提供1亿3千万元的现金担保,担保条件已满足。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一、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三、唐德公司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3 2017.2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合同裁定《中国好声音》名称属于荷兰公司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在经过多轮听证之后,于香港时间2月27日下午做出最终裁决,裁定包括《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属于原版权方荷兰Talpa公司所有。
裁定中指出,拼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和汉字“中国好声音”的名称权都属于Talpa公司,而唐德购买了荷兰原版模式,那么这个名称也就属于唐德影视。这也就是说浙江卫视和灿星都失去了《中国好声音》名称使用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在裁决中裁定:
仲裁庭裁定Talpa赢得授权协议中定义的所有知识产权专属性权利。包括︰
1、本地的名称权,包括“the Voice of China”,拼音“zhong guo haosheng yin”和汉字“中国好声音”;
2、原始标记和当地标识;
3、由制作公司和播出平台的关联公司等所不适当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和易混淆相似的商标;
4、音频和视觉剪辑素材、制作完成剧集、宣传促销材料、录音的现场表演和从事先系列的“中国好声音”中获取的音视频素材;
5、微信和微博帐户和苹果的应用程序;
6、网站域名:“www.chvoice.com”。
综合:北京晚报、北京朝阳法院微博、知产北京公众号、新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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