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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丰包子铺再审打赢商标侵权官司,并获赔5万元

日期:2016-11-17 来源:知产力 作者:IvesDura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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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北京庆丰包子铺(以下简称庆丰包子铺)与再审被申请人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再审判决,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庆丰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庆丰”标识等侵害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庆丰”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庆丰餐饮公司赔偿庆丰包子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至此,“北京庆丰”与“山东庆丰”的傍名侵权案尘埃落定。

庆丰包子铺进军济南受阻 起诉“济南庆丰”

庆丰包子铺在原审中诉称,其拥有”慶豐”和”老庆丰”两注册商标。2013年6月,因庆丰餐饮公司于2009年注册使用了”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其营业范围与北京庆丰包子铺的基本相同,致使北京庆丰包子铺无法在济南地区设立连锁企业。庆丰包子铺认为,庆丰餐饮公司以”庆丰”字号营业,经营与北京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相同和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庆丰”服务标识,又在其网站上醒目显示”庆丰”标识,其上述行为使相关公众对庆丰包子铺与庆丰餐饮公司产生了混淆误认,侵犯了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庆丰包子铺将庆丰餐饮公司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庆丰餐饮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拆除销毁含有”庆丰”标识的牌匾、招牌、价格单、名片等材料及删除网上”庆丰”标识的宣传;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庆丰”字号的企业名称;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9万元。

经查,1998年1月28日,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慶豐”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171838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现为第43类):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餐室,快餐馆和咖啡馆。2008年8月14日,上述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北京庆丰包子铺。2003年7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庆丰包子铺经核准注册取得“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商标注册证第320161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方便面,糕点,面包,饺子,大饼,馒头,元宵,豆沙,包子,肉泡馍。2008年11月13日,上述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北京庆丰包子铺。


(上述分别为第1171838号“慶豐”商标、第3201612号“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庆丰餐饮公司在其网站设立“走进庆丰”等栏目,在经营场所打出“庆丰餐饮全体员工欢迎您”横幅的行为,因其使用“庆丰”二字时与其使用环境一致,并未从字体、大小和颜色等方面突出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的合理使用。对于庆丰包子铺主张的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庆丰包子铺无证据证明在庆丰餐饮公司注册并使用被诉企业名称时,其经营地域和商誉已经涉及或影响到济南和山东,亦无证据证明庆丰餐饮公司注册并使用被诉企业名称有假借北京庆丰包子铺商标商誉的可能。庆丰包子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相关公众有将庆丰包子铺、庆丰餐饮公司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据此济南中院认为,庆丰餐饮公司注册并使用带有“庆丰”字样的企业名称,未侵犯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庆丰包子铺不服一审判决,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作出维持判决。

庆丰包子铺不服山东高院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近日,该案已再审审结,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庆丰餐饮公司在其网站、经营场所中使用“庆丰”文字的行为侵害庆丰包子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庆丰餐饮公司在其网站、经营场所中使用“庆丰”文字的行为,会使得相关公众将“庆丰”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其使用行为属于对“庆丰”商标标识的突出性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经审理查明,庆丰包子铺的“慶豐”商标自1998年1月28日核准注册至庆丰餐饮公司2009年6月24日成立,已经十年多的时间;“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也比庆丰餐饮公司成立时间早近六年。庆丰包子铺采用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模式,经过多年的经营,已经取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涉案“慶豐”商标、“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慶豐”与“庆丰”是汉字繁体与简体的一一对应关系,其呼叫相同,“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完全包含“庆丰”文字。庆丰餐饮公司将“庆丰”文字商标性使用在与上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的餐饮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庆丰餐饮公司主张,因其法定代表人为徐庆丰,其对“庆丰”的使用是对其法定代表人徐庆丰名字的合理使用。对此,法院认为,徐庆丰曾在北京从事餐饮行业工作,应当知道庆丰包子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在其网站、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与庆丰包子铺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属于对其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合理使用。

二、庆丰餐饮公司将“庆丰”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查明,庆丰包子铺自1956年开业,1982年1月5日开始使用“庆丰”企业字号,至庆丰餐饮公司注册之日止已逾二十七年,属于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庆丰餐饮公司擅自将庆丰包子铺的字号作为其字号注册使用,经营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企业名称知名度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