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标申请中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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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11320253号“POLIC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由PBS公司于2012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帽子、衬衫等。
2013年7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PBS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5年1月,商评委作出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POLICE”可译为“警察,警察机构”,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警用标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PBS公司不服商评委被诉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主张后,PBS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BS公司上诉称,诉争商标由其所独创,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并已与其建立了对应关系,可作为商标注册,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PBS公司其他包含“POLICE”的商标早已在中国及其他国家获准注册,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可以视为PBS公司在先已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并且诉争商标已经在第25类商品上进行了广泛使用、宣传,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POLICE”“INTERNATIONAL”及若干人像剪影等图形组成,其中英文“POLICE”居中且字体加粗系显著部分,英文“POLICE”为常用词汇,可译为“警察、警察机构”,而诉争商标所包含的英文“INTERNATIONAL”可译为“国际的、国际上的”,由此诉争商标整体上容易被我国相关公众认知为与警察、国际警察及国际警察机构等公权力机关具有关联,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PBS公司基于该公司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或他人已注册商标,进而认为该案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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