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轩辕剑传奇》卷入商标纷争
字号:
“轩辕剑”引纷争 此剑非彼剑
据大宇公司官网介绍,该公司于1988年4月在我国台湾地区成立,主要经营领域为网络游戏等数字产业,《仙剑奇侠传》《轩辕剑》《大富翁》等系列游戏是该公司的代表作品。
2015年7月,电影《轩辕剑传奇》上映前夕,大宇公司发表维权声明,斥责该电影的出品方和宣传方攀附“轩辕剑”系列的知名度,侵犯其知识产权。大宇公司随后将这两家公司起诉到朝阳法院。
大宇公司认为,其在第41类“电影制作、电影剧本制作、电影放映等”商品、服务上拥有注册商标“轩辕剑”。大舜公司作为《轩辕剑传奇》的第一出品方,在电影名称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轩辕剑”文字,误导了公众。该电影的宣传方幻思公司则为大舜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共同侵犯了大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大宇公司还指出,“轩辕剑”系列游戏是大宇公司创作发布的神话和历史题材类角色扮演系列游戏,该系列游戏从1990年发布第一款以来,至今已发行了十多款新游戏,该系列游戏在中文游戏玩家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获得过众多游戏奖项。其中第三代外传《轩辕剑之天之痕》被改编为电视剧,并已于2012年7月出品。此外,还有《轩辕剑》系列网络微电影,已经在相关视频网站上发布。该系列影视作品受到好评,有着庞大的影视剧受众。二被告攀附《轩辕剑》系列,不正当扩大电影的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
大宇公司的代理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富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被告使用“轩辕剑”的行为显然是恶意的,该电影原名是《远古大帝·大舜传奇》,在2015年5月才变更为《轩辕剑传奇》,而整部电影在前45分钟都没出现过有关“轩辕剑”的情节。
两方各执一词 唇枪舌“剑”
庭审中,大舜公司答辩称,涉案电影并未侵权。“轩辕”“轩辕剑”并不是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轩辕”是古代人物名,“轩辕剑”早在明代就已有记载,二者是属于公共领域的东西。被诉电影名称中虽然有“轩辕剑”字样,但该使用是一种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大宇公司虽然注册了商标,但不能排除他人在作品名称中使用。
此前,《轩辕剑传奇》导演李智在微博中发表声明称,“轩辕剑”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和“孙悟空”、“金箍棒”等一样。
大舜公司代理人、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艳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多方考证,明代已经有“轩辕剑”的记载,为十大名剑之首,并非专属于大宇公司。该案与“功夫熊猫”一案有很大可比性,在“功夫熊猫”一案终审判决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作品中使用了近似注册商标的名称,但该使用是为反映作品情节、内容等,则不应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本案中,“轩辕剑”是电影的一个重要线索,电影中提到“轩辕剑”的地方有几十处。而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电影名称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目的是不过分限制文化领域的再创作。被诉电影上映前夕,不少院线收到了原告的律师函,导致该电影被下架,或只上映了很短的时间,原告的行为间接导致《轩辕剑传奇》的票房损失,大舜公司可能会在后期提起相关诉讼。
周富胜则认为,对注册在电影类别中的商标,主要的保护方式就是对电影名称的保护。被告提交的有关“轩辕剑”出处的证据主要来自百度百科,却有意删去了“为现代网游、小说加工设定”一句。“轩辕”“轩辕剑”可能早有记载,但让其具有商业价值则是在大宇公司进行了数十年的游戏开发后。“功夫熊猫”一案中,法院明确了不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的作品或作品要素应当具备以下几点:在先使用,善意使用,描述性使用。被告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几点。另外,被诉电影上映前夕,原告方向多家院线发出了律师函,但这几家院线并未因此下架电影或推迟上映。
据了解,《轩辕剑传奇》上映后口碑和票房一般,其豆瓣评分为2.6,票房为200多万元。大舜公司认为,该电影投资数千万,却取得如此低的票房,足以证明观众没有被误导。双方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坚称是对方雇“黑客”更改了豆瓣的后台数据。刘艳锋还称,就豆瓣评分被“黑客”篡改一事,大舜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庭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