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商标侵权案索赔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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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week半导体照明网讯12月23日消息,王先生等三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欧普照明股份公司、欧普照明电器公司以及其经销商北京盛何欣怡灯饰经营部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500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三原告诉称,乐清市欧普电子拥有的欧普及图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工商品,原告方经转让获得该商标专用权。欧普照明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享有商标权,但在第9类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欧普照明生产的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上使用了欧普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财务报表,欧普照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2013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4.92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45.85%,毛利率52.02%,2014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6.77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37.86%,毛利率50.66%。
据此,王先生等三人认为欧普照明股份公司及欧普照明电器公司侵权所得利益(两年)超过5000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包装、商业推广、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判令欧普照明股份公司及欧普照明电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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