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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轩辕剑传奇》被诉 网游公司称其侵权

日期:2015-12-0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唐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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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称,轩辕剑是古代名剑之首,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认为公映影片《轩辕剑传奇》侵犯“轩辕剑”商标专用权,制作发行“轩辕剑”系列游戏的大宇资讯公司将电影出品方海南大舜影视公司、“@电影轩辕剑传奇”新浪微博账户的运营方北京幻思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称,轩辕剑是古代名剑之首,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起诉侵犯“轩辕剑”商标权游戏公司索赔

  原告大宇资讯公司诉称,《轩辕剑》(观剧)是该公司创作发行的神话历史题材类角色扮演系列电脑客户端游戏。自1990年发布以来,已发行12款角色扮演游戏、1款回合制策略游戏、4款网络游戏,最新作品《轩辕剑外传:穹之扉》已于今年3月26日正式上市。

  该公司表示,《轩辕剑》系列游戏曾荣获众多游戏奖项,在中文游戏玩家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其中第三代外传《轩辕剑之天之痕》(观剧)曾被改编为电视剧,于2012年7月6日出品,此外还有《轩辕剑》系列网络微电影已在相关视频网站发布,受到影视剧迷的好评。

  大宇资讯公司称,“轩辕剑”已构成该公司知名商品名称,并已注册商标,在电影制作、电影剧本制作、戏剧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译制、除广告外的影片制作等多个项目核准使用。

  被告大舜影视公司作为第一出品人出品的电影《轩辕剑传奇》,电影名称使用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轩辕剑”文字,为攀附《轩辕剑》游戏及其衍生影视作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还使用了近似的装潢等,造成电影与该公司游戏的混淆,使观众误认为两者存在关联,误导公众、引起误解。

  幻思文化传播公司根据大舜影视公司授权,为电影《轩辕剑传奇》进行市场宣传,并负责“@电影轩辕剑传奇”新浪微博账户的运营,利用该账户进行电影宣传推广、活动宣传。大舜影视公司与幻思文化传播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大宇公司称,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故将电影方大舜影视公司及微博运营方幻思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非法使用“轩辕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自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新浪官方微博连续5个工作日置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庭审被告:轩辕剑是古代名剑之首不具显著性

  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游戏公司大宇资讯与被告影视方大舜文化传播公司均委托1名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此外,原告方还委托另一位代理人以台北公民的身份出席此次庭审。被告微博运营方幻思文化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电影方大舜文化传播公司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电影方大舜文化传播公司辩称,轩辕是我国古代华夏民族的人物,轩辕剑也是古代名剑之首,市场上包括电影、游戏、网络、小说等各个方面都在使用,并非大宇公司独有,这是大众常用的作品名称,其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2015年5月11日,经广电总局备案,海南相关部门批准,大舜公司才得以使用这个名称,他们选用“轩辕剑”并非是商标,而是从电影本身故事内容中提炼而出,以“轩辕剑”为题更贴切。

  大舜文化传播公司称,“轩辕剑”在电影作品上此前并未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而且观众看电影是根据喜好来的,他人无法左右。“无论是游戏还是电影都会有制作方公司的名称。”

  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说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但大宇公司只写了名称,没有表明特有,可见它并非大宇公司特有的商品名称,不具有特有性。大宇公司还起了系列名称如‘轩辕剑之天之痕’亦可以佐证,轩辕剑只是主题和题材的贴切。所以并不存在电影搭游戏的便车。”

  被告认为,大宇公司的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电影《轩辕剑传奇》投资数千万,票房200多万,亏损严重,跟我国目前电影市场火热背道而行,可见观众没有被误解。但另一方面也凸显出问题,为什么票房如此惨淡,被告方诉称这是因为电影《轩辕剑传奇》在发行和准备上线时,游戏公司大宇资讯广发律师函要求终止,导致各大影院早早将其下线。

  被告认为,大宇资讯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那一方。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