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丰状告哈尔滨老鼎丰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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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各执一词
上海鼎丰公司2012年3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哈尔滨老鼎丰公司未经上海鼎丰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冰糕和元宵等商品上以突出醒目方式使用与上海鼎丰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老鼎丰”及“老鼎豊”商标,在企业宣传中使用“老鼎丰”字号及商业标识,在企业网站上使用“鼎丰”字样,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上海鼎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或上海鼎丰公司授权生产的系列商品,属于侵害上海鼎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鼎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哈尔滨老鼎丰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哈尔滨老鼎丰公司赔偿上海鼎丰公司经济损失及原告为查明侵权事实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哈尔滨老鼎丰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的非广告版面上刊载《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哈尔滨老鼎丰公司负担诉讼费。
哈尔滨老鼎丰公司答辩称,哈尔滨老鼎丰公司拥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及字号使用权。哈尔滨老鼎丰公司的“老鼎豊”商标早在1982年就获得注册,早于涉案“鼎丰”商标。哈尔滨老鼎丰公司拥有多个“老鼎豊”、“哈老鼎豊”商标权。虽然“老鼎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不包括“冰糕”及“元宵”,但同属30类商品,在30类商品上,“老鼎豊”商标早已形成巨大商誉。“老鼎豊”字号、商标享有巨大商誉,有突出显著性。“老鼎丰”或“老鼎豊”与鼎丰公司的“鼎丰”商标有显著区别,不近似,消费者易辨别,也不会混淆。哈尔滨老鼎丰公司与上海鼎丰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侵权。哈尔滨老鼎丰公司已对企业网站中不规范使用文字情形予以更正,不会对上海鼎丰公司造成影响。请求法院驳回上海鼎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7月1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哈尔滨老鼎丰公司停止在网站运用“鼎丰”字样经营活动,赔偿5万元损失,并在网站连续三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后双方均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23日上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现场,哈尔滨老鼎丰公司代理律师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力峰答辩称,上海鼎丰与哈尔滨老鼎丰的销售对象、销售渠道上即不一致也不相似,彼此之间无交叉与竞争。并且上海鼎丰所注册的878214号商标,并不包括汤圆、粽子。哈尔滨老鼎丰既没有侵犯上海鼎丰的商标,也不存在给上海鼎丰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
双方商标历史都挺悠久
据了解,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创建于1864年,于1993年在冰淇淋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635374号商标,1996年在饺子、馒头、花卷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878214号商标。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创建于1911年,于1982在糕点上核准注册了第157379号注册商标;2004年在冰淇淋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第3324466号注册商标;2004年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核准注册第3382102号注册商标;2008年在蛋糕、甜食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第4625229号注册商标;2010年在蛋糕、甜食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5975224号注册商标。
庭审进行了近2个小时,法院未当庭宣判。本网将密切关注该案的庭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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