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商标“劫”与专利“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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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偏有“不自量力”的挑战者,一家名为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的公司,正在使用自己在先取得的相关专利与商标申请,试图与巨人掰掰手腕。不过,根据当前的事件进展来看,在这场角力之中,后者显然处于了劣势之中。
作为最新的纠纷进展,今天上午一起与“微信”相关的商标异议行政诉讼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有果:创博亚太公司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8840949号“微信”文字商标被认定不予核准注册,被告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原异议复审裁定获得判决维持。
商标“劫”
我们先来说说今天上午刚刚宣判的“微信”商标异议行政纠纷。
此次涉案的被异议商标为第8840949号“微信”文字商标,由创博亚太公司于2010年11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2011年8月被异议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示,在法定异议期内,该案第三人张新河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
据创博亚太公司介绍,同样作为一家专注于应用平台及移动增值业务解决方案的科技创新主体,创博亚太公司早在2010年就已经通过自主技术研发进行了具有与“微信”功能相关的软件开发,并将其推向市场,同时进行了“微信”商标的申请注册。
但在提出申请后,商标局以被异议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商标禁用条款,认为被异议商标已经构成“不良影响”的情形,故此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
为此创博亚太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
进入司法程序后,创博亚太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涉案裁定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被异议商标本身是否存在构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二是被诉裁定中法律适用的时间基点问题。
创博亚太公司表示,被异议商标于2010年11月申请注册,而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才对外发布名为“微信”的聊天软件,因此,不能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案外人腾讯公司“微信”软件所获得的市场影响来对抗被异议商标在先申请的注册行为。另外,“微信”商标本身并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对此,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给出了相应的回应。
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虽未正式对外发布,但有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前,“微信”软件已经推向市场,且用户量持续迅猛增长,“微信”已经与腾讯公司形成了紧密对应关系。
而对于创博亚太公司提出的在先研发行为,第三人张新河的代理律师表示,原告虽然进行了相关技术的研发,并进行了市场推广,但并未引起公众的反响,也没有在相关功能软件上明确使用“微信”标识。
在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后,法院基于社会公众对“微信”认知上的考虑,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对数以亿计的微信用户带来使用上的不便乃至损失,亦可能使社会公众对“微信”服务的性质和内容产生误认,从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
对一审判决结果,创博亚太公司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并向笔者表示,作为一家科技创新型企业,创博亚太的权利保护意识是很强的,已经申请了200余件专利,且相应的商标申请工作也很及时。但相比于腾讯这样的互联网巨头,中小创新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生存空间本来就极其有限,如今,又在权利申请和保护上遭遇障碍,实感无奈。
庭后,该案的承办法官周丽婷法官表示,虽然通过在案证据的呈现,可以认定创博亚太公司对被异议商标的在先申请行为不存在恶意抢注的主观情形,但作为司法机关,需要在个体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必要的平衡,商标法中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般性原则,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突破性适用的特殊情形。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正是基于对“微信”软件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影响力的综合考量。
专利“怨”
除了在“微信”商标上的“死磕”外,两家之前已经在专利权问题上多次交手。
2013年5月,创博亚太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腾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该案中,腾讯微信涉嫌侵权的专利是一项名为“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专利号:ZL200910084756.8)的专利,由创博亚太公司的创始人侯万春于2009年5月21日申请,并在2011年7月2日获得专利权。此后,侯万春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赋予创博亚太公司独占许可使用。
腾讯推出微信服务后,创博亚太公司通过相关技术特征比对发现,“微信”业务中包含的“附近的人”“微信公众账号”等功能,已经完整地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为此,创博亚太公司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截止目前为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一审结果。
在创博亚太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腾讯也随即反击式的提起了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
在专利无效的行政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支持了创博亚太公司一方,认定涉案专利有效。但在随后腾讯提起的司法诉讼程序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腾讯的诉求,认定创博亚太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无效。为此,创博亚太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创博亚太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正在等待最高院的受理通知。
如果说,创博亚太公司在第38类与通讯相关的主服务类别上的在先商标申请行为,已经对腾讯产生了威胁的话,这起双方互有过招的专利诉争所涉及的专利权内容,则更是戳中了腾讯“微信”服务的痛点。
涉案专利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在移动通信网络上向移动电话用户提供与用户的移动电话终端所在物理位置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服务”和“用户通过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就能够在其移动电话终端上显示其所在位置附近的、其要求类别的所有电子名片供其浏览与选择”,显然,这两项专利内容直接对应的是微信服务中的“附近的人”,以及此次微信升级后推出的“搜索”功能。
而创博亚太公司对涉案专利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一款叫做“沃名片”的服务软件上,沃名片服务是当用户作为主叫时,向被叫方显示主叫附加信息的相关功能服务。该服务目前的运营商为山东联通。
在向市场推出该功能时,创博亚太公司曾表示要将其命名为“微信”,但遭到来自运营商方面的阻拦,认为可能会与已经存在市场的腾讯“微信”服务构成混淆,这也正是创博亚太公司早在2010年就研发和推广了相关软件功能,但并未明确使用“微信”作为标识的原因。
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上述的“微信”商标和专利侵权纠纷尚未有最终结果,但腾讯足以有对此保持乐观的资本,毕竟,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的领导地位和对公共秩序的主导权已经赋予其在法律上足够的释放空间,但也正是鉴于腾讯如此庞大的体量以及权利和责任对等的朴实法律观念,作为一名普通用户,笔者更希望看到腾讯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有所作为,而非一味被动应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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