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商标专用权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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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享有“大悦城”、“JOY CITY”等文字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包括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大悦城”注册商标经原告在全国范围大量地宣传推广和长期持续地使用,已经在商品房销售和不动产出租行业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发现,广东建达地产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建达·大悦城”,在户型图、交通图、项目实景图、效果图等楼盘信息上突出使用“大悦城”、“JOY CITY”标识,并将上述标识使用在房展会、实景样板房建筑物楼顶及各大房产网站推广活动中,极易使公众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原告开发、运营、管理的“大悦城”项目联系起来,误以为该项目与原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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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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