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个案件乔丹体育已胜诉6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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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的来龙去脉,根据此前公开的媒体报道,一开始,耐克公司(旗下有AirJordan品牌)针对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乔丹”系列商标以侵犯MichaelJordan姓名权等为由,提起了多起商标异议、争议行政程序。在其主张悉数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耐克公司又自行就其中两个商标提起了两起行政诉讼。耐克公司败诉后,授意MichaelJordan本人作为原告,针对乔丹体育公司已注册的80个“乔丹”系列商标提起了80起行政诉讼。原告为MichaelJordan,被告为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为乔丹体育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中的78起。
去年10月27日至30日,对于这78起系列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成9个合议庭,委派了近20个法官按不同类别集中进行了审理,但并未当庭宣判。
“原告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注册在用的80个”乔丹“系列商标。”律师说,如果打输官司,这些商标被撤销,对已形成稳定市场秩序的乔丹体育公司而言,无疑是灭顶之灾。乔丹体育公司经过15年发展,其全部核心商标(包括其被认定为驰名的数个商标),仅品牌价值就达10亿美元以上;公司至今已售出2亿多件商品,在全国有6000多家门店,有员工8万多人。
乔丹不等同于迈克尔·乔丹
据了解,在庭审中,迈克尔·乔丹方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用以证明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以及其作为公众人物应得到的与其社会影响力相对应的权利保护。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表示,迈克尔·乔丹作为知名篮球运动员,中国公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会将其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相联系;乔丹体育在明知或应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有违诚信原则;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社会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对此,乔丹体育进行了积极的抗辩。律师表示,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是“乔丹”,而不是“MichaelJordan”或者“迈克尔·乔丹”。“乔”和“丹”只是常用汉字,存在于公有领域,仅在中国,有记录可查、名字叫“乔丹”的就超过4000人。况且“乔丹”只是“Jordan”的翻译之一,比如在香港地区,“Jordan”被翻译成“佐敦”,因此被告方认为,乔丹体育公司不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判定,“乔丹”只是常见的美国人姓氏,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使用“乔丹”系列商标的行为不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或肖像权。
“此外,乔丹体育公司绝大多数注册在用的商标已过5年争议期限。”代理律师说,乔丹体育公司的发展业绩是公司品牌创立过程中自身苦心经营所得,并非依靠攀附明星效应所取得,这是乔丹体育公司获得胜诉的关键。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最终胜负尚未定数
“原告方提出上诉,案件已进入二审。”律师说,案件依然存在变数,二审日期目前还未确定,但他们的团队已经开始搜集新证据,为积极应诉做着准备。
据了解,除了该案件之外,在此之前,“乔丹”品牌的相关商标纠纷发酵已久。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在未确定法院是否接受立案申请的情况下,突然高调宣布起诉乔丹体育,认为乔丹体育、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姓名“乔丹”,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者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初受理了该案,迈克尔·乔丹在该案中索赔5000万元,目前该案一审尚未有果。
此后,乔丹体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其表示,迈克尔·乔丹故意拖延诉讼达9个月之久,已经涉嫌恶意诉讼,对乔丹体育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该公司将诉诸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该案已由法院立案受理,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的系列诉讼有成为标杆性案件的潜质,法院的判决可能为日后类似案件处理提供普适经验借鉴。”长期关注本案的业内资深人士分析,对于已形成市场较大认知度的商标,如何权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如何兼容在先权利人和在后注册公司权益,是目前本地知名企业所共同关注的热门问题。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纠纷78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本土民营体育品牌佼佼者乔丹体育公司目前已获其中68起案件的胜诉。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目前原告方已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案件的终审判决依然存在变数,相关方面也已在积极进行应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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