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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之争 "N多寿司"赢常州"N多"寿司

日期:2015-01-07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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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款寿司在苏锡常地区风靡。然而,有两种几乎雷同的店招设计的寿司店,经常令消费者产生混淆:“N多寿司”和“N多”寿司,到底哪个正宗?昨天,记者从市中院获悉,这起历经3年的寿司商标权之争已有了定论,“N多寿司”是正牌,其拥有者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最终胜诉,而打出“N多”寿司招牌的常州恩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被判侵权。 

        消费者团购寿司遭遇“李鬼” 

        2011年,市民钱小姐在网上团购了2份“N多寿司”,几天后去南大街的“N多寿司”店兑换时,却被告知“未搞过团购,不能兑换”,这让钱小姐很是恼火。 

        后经调查发现,钱小姐去兑换的门店“N多寿司”是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总部在无锡,其在常州只有小河沿、南大街、莱蒙、怀德桥等8个门店。而她在网团购的“N多寿司”实为“N多”寿司,公司总部在常州,公司名为常州恩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这两者在店名、招牌、门店的装修上几乎一模一样,不仔细看完全看不出有什么区别,所以导致了钱小姐找错团购门店不能兑换的结果。 

        钱小姐的遭遇并非个案。在2011年前后,经常有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 

        青岛客必思味公司的店招 

        第一回合:客必思味公司胜出 

        正当众多消费者满腹狐疑时,常州恩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率先发难。 

        2011年10月,常州恩多公司实际经营者(股东)浦某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青岛客必思味公司告上法庭。浦某称,自己是“N多”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客必思味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N多”商标,对消费时构成了混淆和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侵权。 

        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客必思味公司不具有攀附“N多”商标信誉的主观故意,“N多寿司”标识属于服务商标的使用,能够独立地指示其服务来源,与浦某的“N多”注册商标并不相同,两者存在较大差别,也不构成混淆性近似,不构成侵权。 

        一审败诉后,浦某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浦某是“N多”商标的所有权人,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取得这个商标之前,就已经实际使用。而客必思味公司早在2008年就开始使用“N多寿司”的商标,并在所售的寿司商品上使用。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第二回合:双方打了个平手 

        据介绍,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2009年成立。而早2008年3月,公司的股东之一董某就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寿司店,并独创了有“N多”与“寿司”组合而成的“N多寿司”品牌标志,直到成立客必思味公司后,一直使用这个品牌标志。 

        从2008年8月第一家正式的“N多寿司”店在无锡后西溪开业,不到两年时间,在苏州、常州、上海、绍兴等地设立了近40家店面,“N多寿司”也受到消费者的追捧。 

        虽然客必思味公司的N多寿司卖得很火爆,但直到2010年1月,公司才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申请注册商标,2013年9月,该商标才准予注册。 

        而在此期间,2011年9月,浦某也就“N多寿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在初审公告期内,客必思味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浦某恶意抄袭、模仿及抢注客必思味公司的“N多寿司”商标。 

        最终商标局认为,客必思味公司提出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驳回异议。 

        第三回合:客必思味餐饮公司获胜 

        在取得了“N多寿司”注册商标后,客必思味公司立即打响了反击战。公司以浦某侵犯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浦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不得在店招和宣传资料上将“N多”与“寿司”进行组合使用,并在常州当地主要媒体上登报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客必思味公司制售的“N多寿司”商品构成知名商品。二、“N多寿司”构成客必思味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其打包袋、打包盒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其门头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三、浦某的门店在相同的寿司商品上使用了与客必思味公司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并使用了视觉上基本无差异的商品包装、装潢等,易使购买者造成混淆,误认为是客必思味公司的知名商品或者与其有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二审判令浦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本地媒体登报致歉,并赔偿客必思味公司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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