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食品商“元奶奶”在华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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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争议商标为第7554400 号 “元奶奶及图”商标,由李基和于2009年7 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3 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为第4847686 号图形商标,由朴仟喜于2005 年8 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3 类餐厅、旅游餐馆等服务上。
法定期限内,朴仟喜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在文字含义、图形构成方面基本相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及争议商标的人物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朴仟喜的在先著作权等为由,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李基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基和诉称,引证商标由韩文组成,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元奶奶”,中国的相关公众对韩文的识别能力较低,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中文文字与印证商标中韩文文字意义相同,并且两商标的图形部分基本相同,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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