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和万得侵权战再起 法院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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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起诉状:“同花顺”既是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文字商标,也是公司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和简称。同花顺认为:1.上海万得等三被告侵害了公司的商标权;2.上海万得等三被告擅自使用的字号以及简称,违反了《反不正当法》第五条的规定;3.上海万得等三被告进行了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同花顺要求上海万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上海万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公司要求上海万得和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犯同花顺商标权的行为而造成的同花顺经济损失4800万元,同花顺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以及上海万得和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
同花顺还要求上海万得和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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