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阿商标权纠纷案” 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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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查明,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阿股份)于2010年更名为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友阿控股),不再从事零售经营业务。从事零售的家润多由友阿股份等发起成立,于2010年更名成为友阿商业。索俪榕于2004年3月22日申请了“友阿”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认为友阿商业使用“友阿”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
一审判决认为,2004年国家明确规定商品批发零售不属于索俪榕申请的第35类,因此双方当事人的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类似。其次,“友阿”是友阿股份的未注册商标,友阿商业作为友阿控股的子公司,对“友阿”商标拥有在先使用权,并无刻意仿冒原告注册商标之故意。其三,索俪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过“友阿”商标,友阿商业的行为不会使消费者对双方的商标产生混淆。一审驳回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索俪榕遂上诉。
二审法庭上,被上诉方提交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文件显示,索俪榕申请的“友阿”注册商标已被撤销,理由是其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上诉方则提交一份商标授权合同的新证据,试图证明其对商标的使用。主审法官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决定核查撤销决定的有效性。授权合同由于没有发票等佐证不予采信。随后双方针对5点展开辩论:“友阿”是否构成被上诉人的未注册商标;友阿商业是否能承继友阿控股的商标;双方当事人的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相同;双方当事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构成近似;友阿商业是否对“友阿”有在先使用权。被上诉方拒绝调解,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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