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公司并非都“同城”58同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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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关联公司,五八信息公司以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一个字号两家公司
五八信息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其运营的、名称为“58同城”的网站以提供生活服务平台为内容,涵盖房产在内的多项服务,其有关房产服务内容的频道下设“个人出租”“个人求租”“个人出售”“房屋求购”等多个栏目。经过持续的宣传推广,“58同城”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生活服务网站。五八信息公司认为,“58同城”已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五八信息公司诉称,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导致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是五八信息公司的关联公司,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经营口碑很差,对五八信息公司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五八信息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在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余元。
被诉至法院的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业务。据了解,这家同样打着“五八同城”旗号的公司自2009年至2010年,办公地址与五八信息公司仅一路之隔。
庭审中,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辩称,在其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58同城”尚不构成知名服务名称,并且,其与五八信息公司在经营范围、收入来源等方面均不一致,不存在竞争关系,各自提供的服务亦不构成混淆。
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认为,“五八”及“同城”均不属臆造词汇,具有一定的通用含义,且已成为多家企业字号的组成部份。且“58同城”已注册为商标,依法已丧失知名商品名称权,请求法院驳回五八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售信息是五八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各类信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八信息公司与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尽管两公司经营模式不同,但拥有共同的受众与用户。因此,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与五八信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指出,就“58”及“同城”的组合而言,是五八信息公司将作为通用词汇的二者有机结合并形成了独有、自有的称谓。通过现有证据,可以认定“58同城”已成为五八信息公司特有的网站名称,“58同城”构成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
关于“58同城”已注册为商标,因而丧失知名商品名称权的这一抗辩理由,法院认为,知名商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后并不意味着不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由于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将“五八同城”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始于2009年,而“58同城”商标于2012年才核准注册,因此对于商标注册前的侵权行为,五八信息公司依据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最终,朝阳法院认定“58同城”构成知名网站的特有名称,五八同城中介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足以使人产生两者间存在特定关系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样,赔偿五八信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五八同城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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