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纯”告代购网店侵权获赔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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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东林系商标“以纯”和“YISHion”的注册权人。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黄某某未经授权许可,以“杰夫哈迪521”的网名,在淘宝网开设“以纯”代购网店,销售带有“以纯”、“YISHion”商标的各款服装,并在网店中突出使用“以纯”的代言人图片等进行宣传。2013年5月24日,原告郭东林委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同时向“淘宝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了申诉和查询,从淘宝网处得知了被告的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后将被告起诉至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网络平台下产生的商标权侵权纠纷,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纷繁复杂,相关法律规定较少,导致审理中出现不少难点问题,如侵权证据审查有难度、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易确定等。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在审理期间,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天津解放路支行等单位进行了大量调查,证实被告黄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以及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户名均为被告“黄某某”,被告网店的会员名为“杰夫哈迪521”,该网店在2012年至2013年一年时间内有500余条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记录。法院最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开网店并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事实,被告对其销售的服装是否侵权、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既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交证据,故认定被告销售的“以纯”商标服装系侵权产品,判决被告黄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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