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公司状告招商城案宣判
字号:
招商城方是否存在帮助侵权行为?
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存在帮助侵权行为。招商城公司作为商铺出租方、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作为招商城市场管理方,接到LV公司的警告函后,应尽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主动调查、核实所涉商户,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有效制止、杜绝售假行为的再次发生。
根据招商城公司与李某的约定,李某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招商城公司有权采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商铺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来遏制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
LV公司作为LV商标权利人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对涉案产品是否假冒产品作出认定。LV公司第二次在郭某处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说明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LV公司起诉后,第三次在郭某处公证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这表明两公司未尽经营管理、监督责任的主观过错比较严重。法院据此认定,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客观上为郭某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条件,主观上对郭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属明知。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的行为属侵犯LV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方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郭某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LV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郭某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涉及商标法修改决定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李某作为业主,不仅将商铺以每年9.6万元的价格转租,还将营业执照借给郭某用,由郭某负担营业执照的年检费用,租金远高于招商城公司与李某约定的每年 2.9万余元。李某应当对郭某经营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虽非被控侵权产品的直接销售者,但作为出租方与市场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为郭某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亦应承担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相应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中LV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两公司在去年5月24日收到LV公司警告函以前,就知道郭某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所以对LV公司要求两公司就郭某全部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侵权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LV公司未能提供侵权所得利益或是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李某、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郭某的侵权主观故意程度,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价格及可能的利润,LV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司法建议招商城加强市场管理
新区法院依法判决,郭某、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LV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郭某、李某连带赔偿 LV 公司经济损失42000元、赔偿LV公司支付的合理开支9120元。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对其中的10120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LV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区法院就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向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指出存在管理疏漏,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就部分商铺业主未征得招商城有限公司同意就转租,使得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业主不一致,可能导致经营管理混乱,建议加强对市场商铺转租行为的管理。
招商城公司、招商城市场管理公司收到商标权利人发出的投诉函、告知函等函件后,应当积极应对,向工商部门报案,协同工商等部门对相关商户进行查处。新区法院建议对已入驻的商户组织管理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入驻商户销售的是否属于其登记范围内的商品,对超出登记范围的商品查验其授权或合法来源,对登记范围内的商品查验其是否在授权期限内。
无锡招商城商铺租赁合同文本约定,若商户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招商城公司有权采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商铺等措施。新区法院建议,若发现商户存在上述行为,应当行使合同解除权,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
上一篇:
-
下一篇:
- ”LV“涉外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LV”涉外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LV因未经授权使用设计被判侵权
- “LV”商标侵权纠纷案
- 奢侈品巨头LV下探大众化市场,品牌转型路在何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