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莉娅商标纠纷案一审广州格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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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歌莉娅Goelia”品牌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格风)诉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歌莉娅Geliya”品牌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娅品)及东莞市牛尊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尊鞋业)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杭州娅品侵害了原告广州格风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杭州娅品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原告赔偿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200万元。
被告辩称包装盒“印制错误”
原告广州格风称,该公司于1995年创立“歌莉娅”品牌。收到客户投诉后,该公司调查发现,被告杭州娅品在淘宝网和京东商城网站上分别以“歌莉娅女鞋旗舰店”和“歌莉娅鞋业旗舰店”销售带有“歌莉娅”标识的女鞋。另外,原告发现这些商品上有注册商标第1806510号“歌莉娅+Geliya+图形”商标,商标权利人为被告杭州娅品的法定代表人宋建伟。但杭州娅品并没有按照其注册商标图样使用,而是使用原告的艺术字体“歌莉娅”图样。后原告在购买的女鞋包装盒上发现,被告牛尊鞋业为其生产厂商。
昨日庭审现场,被告牛尊鞋业称,该公司没有与杭州娅品存在业务往来,没有给其生产过鞋子与产品包装,是杭州娅品盗用牛尊鞋业的公司名称及地址加到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法院到牛尊鞋业采取保全措施时,也没有在现场发现有生产“歌莉娅Geliya”的货品。被告杭州娅品承认,在女鞋包装盒上印有生产厂商牛尊鞋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属于“印制错误”,真正的加工公司是位于温州的一家企业,而非牛尊鞋业。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属侵权
对于原告提出的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被告杭州娅品称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第25类商标中的2501类,而被告的注册商标属于第2507类,两者属于不同类别商标,因此不构成侵权。
原告称,被告杭州娅品在网站中多处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环球发现,活出美丽”广告语近似的广告词“环球发现,分享美丽”,据此认为被告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杭州娅品则辩称其属于正常广告宣传方式,不具有商标侵权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
原告请求法庭判令两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并称这一价格是根据被告杭州娅品在淘宝和京东商城上具体销售价格和销售量计算得出。被告杭州娅品则认为该计算方法不符合实际,实际情况应以公司生产记录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歌莉娅”商标注册、使用在先,而且有一定知名度,尽管服饰与女鞋不属于同一个小类,但均属25大类,被告杭州娅品是明知而故意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商标。对于另一被告牛尊鞋业,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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