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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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金某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Panasonic”“SONY”“SANYO”相同的注册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只是提出辩护意见:金某在本案中起辅助、协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本案中金某是接受客户的委托,负责将客户提供的电池包装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费仅为每粒3分钱,加工费总和只有1万余元,获利极小;金某犯罪时间短,包装的电池尚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损失;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金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6月起,金某雇佣他人(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允许,生产假冒“Pana-sonic”“SONY”“SANYO”注册商标的电池。2013年12月9日,公安人员抓获了金某,并当场缴获价值615790元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电池414910粒,以及商标标示、外包装盒及压塑机一批。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辩护人提出的金某是从犯的意见,经审理查明,金某是涉案工厂的老板,全面负责组织人员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其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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