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冒用“驰名商标”商家被判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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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5日,王某在广州某商场购买了“金灶耐热玻璃茶道杯(单价128元)”、“金灶专利弹压茶道杯(单价115元)”各3个,共支付货款729元。两种商品外包装上均显示有“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两种商品均系广东某企业生产,但该企业拥有的“金灶”驰名商标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并不包括上述两种商品。王某和商家对此均无异议。
王某认为,涉案产品存在着超范围冒用“中国驰名商标”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于是要求退还货款及另支付3倍赔偿。商家则辩解称,是厂家在包装过程中的疏忽造成,并已通知对旧包装回收处理,王某所购买的是因工作疏忽遗留的少数旧包装产品,不存在欺诈。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之规定,商家作为经营者在明知涉案商品所标注的“中国驰名商标”并不适用于涉案商品仍然销售,依法能够认定为欺诈消费者。于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持了王某的诉求,除退还货款外,商家需赔偿2187元,王某则退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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